您好 :
我司和国外关系企业进料40吨的料来加工制成后复出口。
进口做DDP TERM,国外一开始低报进口申报价值,进口报关时遇到问题,因此改为一般进口提高物品价值,用G1/32报关再G5出口。
请问:
1)DDP TERM的营业税是出口商指定的FORWARDER还是进口商(我司)缴纳呢? 若出口商缴纳,我司可以申请退税吗?
2)我司进口时申报价值已改用较合理的金额申报,那国外关系企业复进口后的申报价值会随着增加导致缴纳更多的进口关税吗?
上网爬了很多资料,有看到说是这样的情况是因应各国法规不同而有不同规定,但还是找不到正确答案,若有人有此经验,烦请回复,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