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国贸新新手,最近碰到一个客户,状况如下:
卖方:我公司
买方:A上海总公司(客户说发票开上海)
收件人:B东莞子公司(这是客户说的,但是名称并不完全相同)
寄件方式:快递
付款:预付款
不知道这算三角贸易吗?
我只想到时开上海公司抬头invoice-请款用,到时寄货时给快递跟子公司另一套invoice-
寄件用,所以出口报单也是的收件人也是B子公司...。因为是子公司的关系,invoice金额
应该不用特别做两种,客户也没这样要求。
不知道有没有什么没想到的问题,恳请各位高手提点~下周进公司也会请我家会计询问一
下配合的会计事务所...
谢谢大家~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