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claire (OH FUCK)》之铭言:
: 各位先进想请问
: 先跟大家报告因某种背景关系,我家不能用换单的方式
: 我家是工厂 出口给终端客户
: 单子是靠中间商介绍的 所以INVOICE给中间商
: 中间商想跟终端客户收假设200元 但是我东西出口INVOICE价只有150元
: 中间商不想让终端客户知道他三角贸易有赚50元
: 所以我随货附INVOICE就会被发现了
: 在不能够换单的情况下
: 我可不可以请中间商对我家的PO拉高到200元
: 再签一张折让合约每一个折50元
: 这样子我的价格就是150 出去的invoice还是200
: 不知道这样有没有违法或踩到红线的地方?
: 谢谢。
[方法1]
工厂销货收入200,文件是做200,销货后于应收帐款收现时做销货折扣50是ok的
当然报单文件上金额和实收款项不同,冲销帐款时就要检附销货折扣的凭证
[方法2]
工厂销货收入200,文件200,销货后对中间商做佣金支出
中间商一样在台湾的话,以出货文件上的5%以内认列佣金都还算安全
不过你要拿到中间商开的发票,而且超过5%的话你就算有合约都可能被刁
万一中间商在境外,超过3%就很容易被查了
以上,会计技术上都可行,但我要说... 你最好跟中间商和事务所谈清楚
因为我完全看不出来中间商在这些改变上有什么好处(坏处和风险倒是不少XD)
如果中间商本来就是纯抽佣也就算了,只要注意金额就好
如果中间商如果本来是进销货,金流必须是 客人->中间商->工厂
方法2完全是改变原先会计和税务处理方式
而方法1,一两笔小单还好,如果长期大量这样做,双方至少要能提示完整进销合约
因为文件的交易方和金流不一,你很有机会被当成找中间商移转订价意图隐匿收入
中间商在境外、或者股东跟工厂有亲戚关系之类的你就跳到黄河都洗不清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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