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urcal (台湾人的法治观念在哪)
2017-11-08 19:11:36※ 引述《unrealme (unrealme)》之铭言:
: 各位好
: 小弟之前买的电脑SSD硬盘
: 因为故障所以寄回美国总公司维修
: 经公司认定后,直接寄了一个新品回来给我
: 目前台湾海关的态度是
: 1 因为当初寄出去未填写报关单,所以要课税
关税法第37条第1项规定,出口维修货物,
于复运进口时按维修费用为完税价格课税,
依据关税法施行细则第20条第1项规定,若经举证为免费维修,就免税。
但是依施行细则同条第5项规定,出口时先要申报。
以国际邮包(指交邮局寄送的货物)出口的维修品,
出口时则依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17条规定
应填具“邮寄待修、加工物品出口简易申报单”,
向驻邮政机构海关申请查验。
: 2 硬盘因为是新的所以与当初序号不同
: 不能认定为是维修品,以进口货物计算课税
因为是新的,所以事实上并不是维修,而是调换。
海关关于调换的免税规定是关税法第51条,
必须于货物进口后1个月内申办,调换的东西也必须在海关核准后6个月内进口,
才能免税。
: 我的疑问是:
: 如此,我不等于被双重课税?
首先关税是过境税,每进口一次,就必须课税,
除非符合关税法第53、57条等复进口减免税规定,
或者依关税法第37条规定核定完税价格减免税费。
就算是原硬盘复进口,因为未依规定申报出口(出口时未经海关查验),
海关也会认为事实难以认定进口货是原出口货,
所以不同意依第37条规定按维修费课税,而按一般进口货物课税,
硬盘是免关税货物,但是课营业税。
: 请问各位有经验的前辈,我应该如何处理呢?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