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前辈一个问题,请予以建议和意见:
【事由】
我的越南客户日前反应台湾总公司走海运的货发生短缺(前后加起来有4箱),上周
客户整理了短缺清单后便开立Debit Note要扣台北总公司的货款。当然总公司这边不
同意, 也不签具该Debit Note。因为该客户是走CIF term, 我分析了几个点想要和客
户说明,于是先上来请教各位精通国贸的前辈们的意见,看是不是我的想法哪里还有
不足的地方。
1. 第一阶段:台北总公司上货给货运公司的货柜,货柜再到集柜场等待上船,如果
总公司上货的阶段就有短缺,在打栈板的时候该货运公司应该负责告知货物短少,让
总公司集货人员知晓,若顺利上柜并前往集柜场,则总公司可以视为“该批货已经足量”
出货。
2. 第二阶段:从集柜场到上船(基隆港),基本上这个阶段除了被海关抽验,应该是不
会另行打开再验一次数量,所以这个阶段应该是货运公司负责,如果有问题的话。
3.第三阶段:上了船之后开到目的地港口(越南海防港), 在下船之前应该属于保险公司
的责任范畴。(CIF Term)
4.第四阶段:货物下船。客户有约定的货运公司拉货柜到客户位于河内的工厂下货。
5.第五阶段:下完货,货柜也已经离开客户处,客户才在盘点货物的时候发现短缺成箱
的货物。
我的想法是,先撇开我是公司员工的立场,在第五阶段都已经完成的状态下,客户要求
我方总公司负起货物短缺的责任,这部分很难被接受。我可以理解客户觉得跟我方要求
索赔机会比较高的心理, 但是中间有这么多段的不同承接责任单位, 若是此案例都由我
方总公司赔偿, 那何必需要保险公司或是货运公司的风险承担责任?
我的想法是:
以理来说,若是我的客户在货柜于工厂下货时就发现货物短缺,他合理可以向第四阶
段的“约定货运公司”索赔。如果我的客户当时并没有向约定货运公司申诉货物遗失,
并放他们离开, 则应视为约定货运公司已经完成该趟货物承运的责任(数量及货物外观)
。客户就必须自行负担货物短缺的事实。
我的想法也许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也希望能够获得各位前辈的指导。如何调解总
公司和客户之间对于这个问题的共识。
以上请各位指教, 先行谢过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