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自由贸易港区海运进口

楼主: moom7887 (mm)   2017-02-21 19:50:57
大家好~
我司属于桃园自贸港区内进驻厂商,代理ㄧ间A厂商货物以海运进口方式进储,ㄧ直以来C
onsignee都是我司,Notify为A厂商,货物皆能顺利领至我司仓库。
最近国外换了一间船务公司,船务公司告知提单不是这样作,应该Consignee为A厂商,No
tify为我司,反问之前作法是谁规定的,觉得纳闷为什么船务会这样反问,不是就是船公
司规定的吗!
请教专业的各位,我司的作业方式应没错吧,我该怎么跟船务公司说比较好,或者是哪边
有这项作业规定。
作者: hsiangyun (阿缇)   2017-02-21 20:03:00
转受让就好了
作者: bluesee2 (B2)   2017-02-22 09:50:00
台湾不清楚 大陆应该以你作收货人~因为就海关认定货物是属于你的(进入你的电子帐) 以上
楼主: moom7887 (mm)   2017-02-22 21:58:00
如果是以报单来看的话,我司是买方,那应该就是可以这样说,海关认定收货为我司
作者: ikimisscandy (善待自己)   2017-02-28 18:46:00
cnee应为货主没错,收到D/O时,可以请船公司或者代理在跟海关申报的时候,把notify改为你们跟A厂商并列即可,这样你们也可以提到货了,有些船公司不能把notify并列,但是海关系统那边一定可以,以上请台湾货主给切结书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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