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弟公司(在大陆)跟一个英国客户做生意 中间有透过一个台湾公司提供品牌借让
也就是英国客户付款给台湾公司 台湾公司抽取一点佣金后再把剩下的付款给我们公司
名义上来说也就是我的公司卖货给台湾公司
以前台湾公司都是收到我司的出货提单正本后付款
可是最近台湾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合并 似乎是个颇具规模的大公司
所以一堆规定 付款非常麻烦
现在除了正本提单之外 还要我们提供正本CI和PL(要有他们公司的内部料号)
这也不难搞 难搞的是还要Cargo receipt正本
这是我第一次碰到这玩意儿 之前只知道是承揽货物的收据
感觉上这东西跟提单应该资讯差不多 提单还有更货物权
为什么一定要Cargo receipt才能付款呢?
另外更麻烦的是我们货代说整柜出货无法提供Cargo recript
现在整个卡住
到底是货代做法有问题
还是台湾公司要求的有问题
还是有别的解决方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