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关于提单内容的写法
我们公司向意大利下订单,进口到高雄港
付款条件是D/A 90天,贸易条件CIF
本来海运提单上Shipper应该要打意大利公司的名称
Consigned to order of 后面要打银行名称
然后Notify party要打我们公司的名字
但因为我和意大利的厂商沟通的不够清楚
结果意大利供应商寄提单副本给我,才发现问题
船公司把Consigned to order of那栏打成我们公司的名字,而不是银行名称
但是货物已经出货在海上了
这样提单还来得及做修改吗...?
如果无法修改,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
对于提单上shipper /consignee/notify party三者关系一直觉得很混乱
上网查了很多资料,这三者的关系好像随着不同情况,会有不同写法
看的有点懵懵懂懂,不知道怎么融会贯通
我的理解是shipper就是卖方
Consignee就是买方(收货人)
Notify party就是货到的时候,要通知的对象
所以我在跟意大利沟通时,很直觉的就跟他说consignee是我们公司
因此意大利船公司才会在”Consigned to order of”的字段上打上我们公司的名字...
另外想请问,如果我们公司跟意大利公司付款条件改成D/P
提单的内容应该怎么写才正确?
希望有人能帮忙解答我上面的疑惑,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