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vbn8256 (Shannon)》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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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vbn8256 (Shannon)
2015-12-11 00:53:00QQ感觉机会真的渺茫,感谢F大分享!
作者: drworldhi (笑嗨嗨) 2015-12-11 01:06:00
最后一段 侵占罪的刑罚比较重吧侵占的话双方可以和解,所以好像比较常会先用侵占起诉?
作者:
pien72 (pn)
2015-12-11 01:13:00小偷如果是乡民看到这篇就...QQ
作者: drworldhi (笑嗨嗨) 2015-12-11 01:15:00
然后侵占罪的客体也包含他人的动产
作者:
bvbn8256 (Shannon)
2015-12-11 01:16:00真的感谢大家热心分享法律知识!不过他死不开机找不到人罪名也都无法成立...
作者:
cckkyle (水树奈々)
2015-12-11 01:25:00被杀肉了
作者:
gassoho (孤本绝唱)
2015-12-11 02:24:00拍拍,通常隔天就送到大陆了
作者:
nashmvp ( )
2015-12-11 03:20:00不论侵占或窃盗都非告诉乃论,和解只能作为成罪后量刑参考。另外不开机也是查的到的... 调附近的监视器再循线追踪即可。
作者: OurMayTime (渴望轻松) 2015-12-11 03:41:00
脱离自身掌握的范围基本上来说是侵占,定义要分清楚
作者: keylo 2015-12-11 07:03:00
纠正一下大家观念 断章取义≠法律知识 这边重点在支配力失主早已脱离可支配失物的范围 即属侵占 请别误导版众
作者:
ian670207 (柠檬红茶(没有茶))
2015-12-11 08:23:00这是侵占遗失物,不是窃盗。
作者:
pat1006 (......)
2015-12-11 09:00:00侵占遗失物....
是侵占喔,窃盗移送检察官就算起诉,法官也不太可能判
作者:
hitoma 2015-12-11 10:22:00明明就是侵占
其实这是很好的考题XD,ㄧ般而言,学说分为遗失物跟遗忘物,前者成立侵占遗失物罪,后者成立窃盗罪。但实务上并没有这样区分,ㄧ律以侵占遗失物罪论处。
作者:
jatj 2015-12-11 11:16:00这应该不是集团吧 他不是偷是检走 除非刚好集团捡走
失主因疏忽将持有的哀凤遗忘在餐厅,失主对哀凤的持有关系并未因此终止,所以是遗忘物。依学说见解会成立窃盗罪无误。但实务认为遗忘物跟遗失物都是侵占遗失物罪的客体,所以成立刑法337。
作者:
chizen (如风似水)
2015-12-11 13:33:00已经脱离支配 这是侵占 拿错的观念揪正别人 有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