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sxd3413 (小邱)》之铭言:
: 机型:iphone X
: 问题描述:
: 今天晚上去中永和通讯行买iPhone X空机(下午已经先联络好
: 付了钱
: 确认全新未拆封后(事后我查序号是未开通的
: 他帮我开机
: 但按解锁键或解锁加音量键或插著电开机
: 都无法开机
: 店员说只能帮我送101维修
: 两个礼拜后还我良品
: 他给我收据跟维修单,我就伤心的走了
: 刚刚爬文的结果是通讯行当下拆了有瑕疵都要走维修路线
: 请问还有没有机会跟他拗换新机?现在还有没有机会回去凹还是打电话
: 还是只能等整新机了......
: (现在想想他的充电插头是接延长线无法确认延长线有无插电
: 而且怕他两个礼拜后还不是给我官网退的
: ———————————————————
: 事后老板回电
: 跟他argue一阵子,我有提到消保官跟当下换新这件事
: :我明天帮你调一只新的,你不要让我让我赔这么多,良品我起码陪两三千,你贴一千换
: 只新的给你 送你萤幕保护贴
: :我说我明天回你
: ——————————————————-
: 我目前已经线上申请消保官
: 明天再过去跟他拗看看
: 老板都这样说 我还有点不好意思......唉
: 请问还有什么建议吗?花钱消灾?
大家讨论的重点似乎在于换整新机对消费者是否公平
先撇除虚拟通路购买的问题
因这部分可能涉及到消保法鉴赏期间与苹果保固有相冲突问题
也不是本案的情况
回到实体通路购买的情形
若原PO是在通讯行或其他经销商购买手机后马上发现功能有异常的情况
参酌台中地院106年中小字1287号判决之意旨
是可以向卖家主张解除契约,亦即一手退货一手还钱的
但有这样的案例不代表每个法院都会支持
如果已经使用一段时间(例如二周),不一定能退货呢
毕竟还是要看何时发现瑕疵、有无可能是买加行人所造成
及对出卖人是否显失公平来综合衡量
谨节录台中地院部分理由,可参考“
“本件原告所购买之系争手机欠缺通常之品质及效用,已如前述,于原告反应系争手机萤幕
功能无法滑动运作后,被告仅系先由门市人员处理开机、重置、回复,再由维修人员拆开
主机板、将萤幕排线拆除后,再度将主机板关闭,接回萤幕排线,并未进行任何实际之维
修行为,经被告陈称在卷(见本院卷第26、27页),耗费之人力及成本甚微;又系争手机
萤幕无法滑动之上揭瑕疵,足以影响手机整体之正常操作,甚至因欠缺一般触碰型智慧手
机应有之基本功能,而导致系争手机失其效用,故本院审酌上开各情,认本件并无解除契
约显失公平之情事,原告自得依民法第359条规定对被告解除买卖契约”
作者:
zxcbrian (zxcbrian)
2018-09-20 13:09:00推,不过问题最大的还是苹果,呵呵
苹果高标准的生产让消费者高标准检视 如果开放DOA应该会有钜额成本要付出 应该是遥遥无期
作者:
apple94 (瑁)
2018-09-20 13:32:00源头一定是苹果要负责,但他也可以不发货给经销商,所以最后还是经销商要吞这个成本谁要负担,假设给经销商的话,理论上他也能跟苹果谈一定的DOA条件,例如每只进货价钱提高多少 总之一般状况下,消费者仍然不会是要负担这风险的,当然还是要看状况讨论是否是“瑕疵”
基本上苹果跟经销商的关系 是绝对的上对下 很难谈吧
作者:
Aaso (每度あり)
2018-09-20 13:40:00我觉得问题还是在“如果销售人员在买卖契约成立前就跟消费者说明即使新品,有瑕疵还是走维修”在买卖契约里如何定性的问题
作者:
kouta (Kk)
2018-09-20 13:40:00苹果对五大电信商也是有其他销售很硬的条件
作者:
Aaso (每度あり)
2018-09-20 13:42:00这样还算不算物之瑕疵?能不能排除消费者的契约解除权?如果没有排除,消费者还是能解约回复原状,如果没有排除,就要思考有没有排除减价、损赔的问题
作者:
Aaso (每度あり)
2018-09-20 13:47:00不过我是站在消费者跟经销商之间讨论,比较苹果跟经销商的约定对消费者没有直接的拘束力
作者:
apple94 (瑁)
2018-09-20 13:47:00这个条款有没有效是真的满难说的,但我是认为满可能无效
简单来说签了白纸黑字 又真的想吵 那就是你跟经销商的战斗了
作者:
minyann (看到妳的)
2018-09-20 18:14:00认真问 开通讯行的背景是不是都很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