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我朋友有个疑问...文长

楼主: lanesu (新竹张泰山)   2015-12-25 09:34:45
稍微查了一下,很意外地发现,在台湾堕胎是违反刑法的,
也就是公诉罪,依法有通报义务,虽然我看了也很不爽C,
但是关于“通报”,他所说的没错,爸特……
※ 引述《s9n80616 (red)》之铭言:
: A在未成年时,有和当时成年的男友发生关系,当时也拿过一次小孩。
: 但事情已过去10年多,我朋友在这几年也认识了即将成为未来老公的男朋友,
刑法第288条
怀胎妇女服药或以他法堕胎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怀胎妇女听从他人堕胎者,亦同。
第 80 条
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
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上三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为一年未满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罪者,五年。
前项期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为有继续之状态者,自行为终了
之日起算。
来源:https://goo.gl/GTj2zK
也就是说,关于A的堕胎,如果只说十多年前那一次的话,
刑法追溯期已经过了,麻烦她,请B转送给C一个大大的中指,叫他去google一下。
另外被称为“让台湾堕胎合法化的法外开恩法”的“优生保健法”:
第 九 条
怀孕妇女经诊断或证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愿,施行人工流产: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亲等以内之血亲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疾病者。
三、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或危害身体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胎儿有畸型发育之虞者。
五、因被强制性交、诱奸或与依法不得结婚者相奸而受孕者。
六、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人,依前项规定施行人工流产,应得法定代理人或
辅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项第六款规定施行人工流产,应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
死不明或无意识或精神错乱者,不在此限。
来源:http://goo.gl/5WWV7X
我想应该可以主张,当时未成年的A,如果把小孩生下来,会影响她的心理健康。
以上法律资讯,请具有法律专业的板友帮忙看看有没有解读错误,或者要补充的。
: A也不希望此件事情因为帮忙研究, 让当年的事件再次拿起来,
: 也不想再连络现在也幸福的前男友,不想让家人再次对她失望,
: 更害怕未来老公离开她
: 所以A想请我发文问问大家,请问没有其他解决的办法吗...
: 文章有点长,感谢大家耐心看完。
: 今天听完我朋友说完这件事,其实也好替她担心,
: 他晓得自己当初做这些很不对,所以也自责了很久。
: 现在这件事却让我朋友睡得有点不安稳,
: 她很怕以前的不开心会影响了她的生活
我想任何事情,不论是外在还是内在,正面处理它是最简单的办法。
如果两个人决定要一起过一辈子,却没有办法面对另一半过去做错的事,
那是不是更没有办法面对“现在”所做的错误决定,
例如孩子的管教方式、该买什么房子、该住在哪个县市?
这样一来,未来的几十年,岂不是都要战战兢兢地过日子,整天担心自己犯错吗?
再说,我也会建议A想一下,如果今天她知道未来老公,十多年前拿过小孩,
她会怎么想?
如果她可以放下,那我建议她好好地跟未来老公坦白这件事;
但是如果她会爆气抓狂,会无法原谅未来老公犯的这个错,
那我觉得,请A做好心理准备,把这件事情带到棺材里。
人生没有哪个决定是对的,我身边有些朋友也有类似的状况,
有些过去不想给未来的另一半知道,和我聊到这件事,
我同样请对方思考这个问题,有的人去坦白了,现在把事情放下,过得很开心,
也有人下定决心要守住这个秘密一辈子。
我只告诉对方:
“既然妳这样决定,我也已经知道了,妳男朋友我也认识,我会陪妳一起扛。”
所以我也建议原po,如果A最后决定隐瞒,你也要做好相同的觉悟。
人生就是不断地犯错、不断地后悔,在临走的时候才不会后悔啊……
不好意思,老人家有年纪了,碎唸一段大道理,
重点还是在法律资讯的部份,如果我理解的内容没错,
就请A放心,警察杯杯不会受理的。
作者: mrusamigo (caspar)   2015-12-25 11:12:00
推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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