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5-02-25 23:34:31甲、乙、丙三人分别共有一地,应有部分均等。
于判决分割确定后、共有地分割登记完竣前,
丙以其对该地之应有部分设定抵押权予丁并办竣登记。
嗣后,甲至登记机关申办共有地分割登记时,
其分割之土地上存有丁之抵押权登记,甲以其非为抵押人而主张应涂销之,
丁则援引土地登记法上之公信力资为抗辩。
则何谓“公信力”?本案应如何处理?
这是一则国考的题目,就是甲乙丙共有一笔土地,各别持分1/3。
后来诉请裁判分割确定,分割的效力是在裁判确定时生效,
所以甲乙丙已经个别有自己的单独一笔土地,原土地为ABC三块。
但土地分割登记还没有完成,丙把自己原土地持分的1/3设定抵押给丁并完成登记。
之后甲去办理分割登记,此时丁的抵押权从存在于原土地的1/3,
变成分A土地的1/3、B土地的1/3、C土地的1/3都有丁设定的抵押权。
并不会因为分割登记后,抵押权就完全只存在于丙所持有的C土地。
但因为登记的公信力,丁受对于登记的信赖保护,甲主张涂销是无理由的。
那甲和乙该怎么办呢?
向丙主张损害赔偿吗? 可是丙并没有什不法的侵害行为吧?
或是主张不当得利? 丙能算是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吗?
以上请教,谢谢大家。
作者:
jl40 (jl)
2025-02-25 23:44:00钱能处理一切丙在判决后才进行抵押 应于以涂销 明显有卡分割程序的意图想进行有利的分割谈判
作者: kumaliu1988 (kuma) 2025-02-25 23:50:00
这个好像某个法律事务所YT的课有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25-02-26 01:00:00我记得 分割诉讼时 会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丁没有参加 就直接变抵押在丙的1/3有参加法官会参考丁的意见决定割给丙那一块德州哥最近在上物权法?反正甲乙丙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但丁是诉讼参加
作者:
t222728 (Smart.ET.)
2025-02-26 05:44:00民法824-1
作者: Vic123 (Victor) 2025-02-26 08:54:00
分割共有物是形成判决,判决决定就生效,只是登记完才能处分,所以丙无权处分甲乙的土地,依此请求丙赔偿损害
作者:
celine007 (Celine007)
2025-02-26 14:48:00V大专业如土地已分别共有,抵押权设定不能扩及其他个别共有人才对应该是主张涂销丁在甲乙土地上的抵押权,其抵押权无效丁如受有损害,应向丙主张损赔,至于地所是否有疏漏查证,,可再主张查证以上是本人读书得到的知识,若说的不尽正确,再请专业人士指正了解,这样我也蛮好奇怎么解决这问题,,,那就是地所要负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