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妹家人持有2户打通的大楼屋子,在高雄市共约66坪,
屋龄27年,地点生活机能还算方便。
目前闲置中,状态是:空屋无任何装潢家具,连窗帘、橱柜都没有。
因为大楼外墙磁砖严重掉落,拖了几年总算开始动工进行修复,
工期至少要一年。
管委会主委来电询问是否可以承租我们这2户空屋一年,
要让修复工程的工人盥洗、睡觉。说是有十几个工人要打地铺。
我考量到自己住在外县市,家里没人可以就近注意出租的状况,
另外浴室管线也老旧,十来个工人每天使用可能会导致漏水或堵塞。
管委会主委说:
可以在契约明订出租后,漏水堵塞由管委会修缮;合约到期一切回复原状。
我们可以活化资产,也能让大楼修缮速度更快。
请问,如果我们出租的对象是管委会,管委会再让工人进住,
并且答应负修缮之责,大家觉得这样的条件写入契约可以吗?
其实我也不求要租多高的金额来赚钱(才会一直闲置),
但更怕出租后工人频繁的使用,导致管线漏水影响楼下住户起纠纷,
所以来求教板上经验丰富的大大们,是否还看到哪些利弊?
或是有哪些出租代管公司能交给他们处理?
感谢大家分享相关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