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不太符合,没有连续居住满六年...
他们查水表就知道了。
*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自住房地”,须符合:
1.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于该房屋“连续”满6年;
2.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3.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
(我是不动产经纪人,上个月国税局才授课。)
※ 引述《xueandy (鱼儿亦云)》之铭言:
: 请问各位大大,因先生和我从去年底离开台湾出境工作,今年底想出售我们唯一住房(购
: 入时间即将满6年,实际居住时间约4年10个月,无出租,今年有回台会在家短住几天)。
: 但是被代书告知有可能在税务审查的时候调到我们的出境纪录而被判定为非自住。想请教
: 有相关经验的乡亲们,是否有遇到过类似情况?最终结果是怎么样的?
: 小妹先谢过大家的不吝分享
作者:
mothjack (怎样做都错)
2024-09-16 22:47:00国税局有说连续的定义吗?
作者: darkdogoblin (黑暗狗布灵) 2024-09-16 22:55:00
税法很多都没定义清楚才有达到业绩轻轻放过或著协商缴纳,真的订很严,诸位任职的公司与个人税负只有被课死的份哪还有拿到补说跟函文,在那边放软求饶的情形
这没意义,你自住条件只能用一次如果经手买卖很多笔,还要为了符合条件搞东搞西,不划算
作者:
mothjack (怎样做都错)
2024-09-16 23:14:00连续居住的定义很谜 如果没有每天都在住宅内过夜算吗? 长期出差或是跑船的屋主 算不算自住?
可参考台北国税局对外侨居住者的定义:同一课税年度内
作者:
itski (それじゃ)
2024-09-16 23:18:00课上了一半 其实有讲跟没讲一样
可参考台北国税局对外侨居住者的定义:同一课税年度内在台居留合计满183天者,即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作者:
shasha (因爱诞生)
2024-09-16 23:35:00所以原原po第六年应该无法认列
作者:
itski (それじゃ)
2024-09-16 23:42:00那个183天是针对在国内无住所的人,要怎么去认定是否符合“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的定义,跟所得税法第4-5条连续居住满六年的解释无关,没办法这样比附援引因为所得税法4-5第1项的前提本来就是在国内有户籍
那设有户籍之个人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或1天以上未满31天但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的话可以算境内居住者
查了一下,所得税法对居住的认定是1.课税年度内住超过一个月2.课税年度年住超过一天但小于31天,而生活经济重心仍在台湾。以原原Po的状况应该是符合居住的条件,但居住时间不够长吧。我也只是查查,若有错还请指正。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24-09-17 03:03:00国税局肯定从严解释的,它就最大支的“创法”惯犯所得税法为了课税所以把“居住”定很宽,也可以为了课税把“实际居住”定很严。
不过以原原Po的例子,宽松的定义其实比较有利。不然用183天的标准去看,只要有出差半年他就没有“连续居住”的可能了。
作者:
kutkin ( )
2024-09-17 07:48:00独家/出国2年“被除籍”大叔卖自用公寓 被追税缴5年税金只要你户籍没被强制迁出就可以原原po代书讲那个有点不知道该怎么说国税局就是看你户籍有没有断而已不然每个有出国的都不符合所谓连续居住不是吗
你这个是是否能使用10%+400万免税额规定吧该更新法条了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113年7/1施行 自住永远要注意税局会刁的是“实质”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