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不太符合,没有连续居住满六年...
他们查水表就知道了。
*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自住房地”,须符合:
1.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于该房屋“连续”满6年;
2.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3.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
(我是不动产经纪人,上个月国税局才授课。)
※ 引述《xueandy (鱼儿亦云)》之铭言:
: 请问各位大大,因先生和我从去年底离开台湾出境工作,今年底想出售我们唯一住房(购
: 入时间即将满6年,实际居住时间约4年10个月,无出租,今年有回台会在家短住几天)。
: 但是被代书告知有可能在税务审查的时候调到我们的出境纪录而被判定为非自住。想请教
: 有相关经验的乡亲们,是否有遇到过类似情况?最终结果是怎么样的?
: 小妹先谢过大家的不吝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