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购买高雄一户1500万,登记在太太身上
2024年6月购买花莲一户1000万,登记在我身上 我目前也孤身在花莲工作
目前有考虑 是否把高雄房子卖掉 全家陪我来花莲工作
想请问版友
1. 如果要符合房地合一税自住优惠的6年400万额度,
是否太太跟小孩应该继续住在高雄的房子, 直到2025年8月后才能卖出?
2. 我们家的案例, 是否能符合房地合一税的重购退税? 小弟查重购退税需在两年内完成
那是否高雄的房子应该在2026年6月前卖出? 但是两间房子是分别登记在夫妻身上
这样也符合重购退税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