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突发奇想,有关自用住宅六年会有房地合一税400万免税额这件事情。
假设房子哥哥买1000万,自住六年后,房价从1000涨到1800。
如果六年后房子卖出,就要缴1800-1000-400=400万的10%房地合一税,约40万。
那假设哥哥在这时候把房子卖给弟弟1400万,弟弟承担约十万的税金/规费,这时候弟弟
取得房屋成本为1400。过六年后弟弟以1800万卖出,这时候又有自用住宅400万房地合一
免税额可以使用。
所以经过这一番操作,原本要缴40万的税额,变成只要缴当初过户的成本10万,所以还倒
赚30万。
请问这当中程序有什么问题我没想到的吗?
我想到的就是未来是否会再住满六年,或是未来房价变化问题。假设单纯从房地合一税的
制度考虑,这样操作是否还有什么要注意的?
新增说明:房子一家人住一起没有要卖,只是考量未来卖屋问题,所以提早用人头把自用
住宅免税额分阶段使用,把房屋成本垫高,未来卖房缴房地合一税比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