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ucky498 (.............)》之铭言:
: 请问一下
: 我跟我太太婚前在2014购入A屋,两人共同持有并自住
: 另外在2020购入预售屋B房,明年2023年交屋, 预计挂我太太名下自住
: 若我在B屋交屋后两年内售出A屋,但由于A屋涨幅已高售价会超过B屋购入价
: 这样可以符合重购退税资格吗?
: (即便B屋总坪数较高,土地价值也较高,看我看旧制一定要新购屋总价大于旧屋才适用?)
: 另外B屋挂我太太名下或我名下是否会有差异? 还是也必须两人共同持有才能最大化退
: 税效益
: 感谢
借用文章
请问是否有人能分享,旧制和新制在重构退税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