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
我们跟建商的合约
第八条大略是说买方按照附表约定之各期工程完工后
接获建商通知七日内完成付款……
各期付款应间隔20日以上….
附表从上到下
订金-
签约金-
结构工程款-
使照费用-(实价登录上查到的定型化契约的附表没这项)
金融机构贷款-
交屋保留款
第九条为贷款约定
其9-1不贷款选项
内容大致是说接获建商通知对保后如不欲贷款需于7日内缴交一半的预定贷款金额….
就我们这边的理解
第九条的启动时间应为第八条附表中使照费用支付后的20日之后
才能启动贷款项目,
此时贷款事项中有一对保程序需要执行,
此时9-1项才有其意义
但现在连使照都还没取得
而建商的讲法是
只要他们通知对保就启用9-1条
不用管时间顺序
(说那个附表没有顺序的意思)
并要求进行付款
想请问究竟怎样才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