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的是
由于第一次区权会没有通过将"建商草约"转为"正式规约"
所以在第二次区权会上重新提案了四项议案,这边称为ABCD
最后,第二次由于出席人数不足总住户的四分之三但同意超过二分之一
因此提案不成立,但忽然被管委会通知依照"建商草约"要进行"假决议"?
可是我所认知的假决议是如下:
http://i.imgur.com/ptGiDBD.jpg
应该要进行第二次投票并且超过五分之一才对
但管委会说"建商草约"就是"规约",第一次区权会只是投票是否转为正式
实际上已经是"现行的规约"了,依据如下直接进行假决议
http://i.imgur.com/gju2mUp.jpg
http://i.imgur.com/1fGWsi8.jpg
因为提案中有动用到公用基金以及管理费的部分,所以想询问各位的经验上
进行这样的假决议是否合理?
另外规约内容说明的同一议案应该指ABCD绑在一起为同一议案?
还是由管委会解读ABCD各为独立议案,管委会可以只用ABC进行假决议就好?
另外想请教各位验收公设的情况,原本建商打算使用厂商A进行自验
但管委会有指名建商自验必须使用厂商B来进行,建商也已经同意
但管委会提案中又有使用第三方公设检验,却也同样使用厂商B进行第三方
不是很理解为什么建商自验跟社区第三方会找同一家?
这点让我不太能够理解,还请各位社区有经验的人士能够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