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本人在8/30付十万元订金并签订预售屋预约单,预约单上标明预计9/7 10:30
签约,隔日代销告知要补足订金至二十七万才算成立,因此有补足此订金。
于审阅期第五天提出对于交屋款还有建材有疑虑,有通知代销,代销第六天告知
建材备注愿意改,但交屋款五万不会改。
隔天第七日,签约前一天,已过五日审阅期,与女友没共识后立马打电话给代销说要退订
,预计签约当天,代销说建商依法要没收我的订金。
后来打给消保官,消保官说依民法249条确实是可以没收我的订金,我反问消保官消保法1
1-1条不是说合约有30日审阅期吗?他确说因为还没有签约不构成买卖条件,故不适用消
保法?
请问大家消保官说法是否合理,还没签约订金真的会被没收吗?希望有经验的版友能提供
小弟一些经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