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欲出售房屋与仲介签一般约
看见有一则条文有疑义:
"甲方如在委托期间内或终止、届满后二个月内,与甲方成交之买方是乙方曾仲介或
带看之客户,经乙方查证属实者,即属违约,甲方应给付乙方委托金额4%计算之违约金"
这个不是应该专任约才有的条文吗
假设屋主底价要扣仲介费后实收1000万,
A买家找了X仲介跟Y仲介先后看房子,
先跟X仲介出价1010万结果成交不成(仲介费会是10W+10.1W被X仲介嫌太少)
后来再跟Y仲介出价1010万
结果Y仲介愿意成交,屋主就跟A买家成交了
这样依上述条文X仲介可以跟屋主求偿4%?
同样的道理若A买家跟X仲介看过房子后
又直接找到屋主成交(A买家对屋主隐瞒他曾经找过X仲介看房子)
一样违反上述条文有可能被求偿?
是每家仲介的"一般约"定型化契约都有这个条文吗
还是应该专任约才有??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