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新闻,说有一个法拍案件底价3百多万,最后拍出的价格是5千多万
台南市南区一幢屋龄24年的3层楼透天厝,昨(4日)遭二拍,底价308万元
结果7人抢标,最后由持有建物所有权的杨姓自然人,以5676余万元天价标得
比底价高出18倍,换算每坪超过278万元。
而这笔得标者是原建物的所有人。我很纳闷他这么做的用意是什么??
后来新闻中也有写出原因,因为在出价大于等于底价的情况下
得标人土地的部分可以直接填写原本的底价176万元
并把增加的5000多万价金都加在自己所持有的建物上
“一般来说,加价会加在土地上,主要是为了省未来的土增税,但这个物件的情况是
建物持有人并不是债务人,所以多余的5000多万即便真的缴出去了,执行处也必须退还
因此甚至可以跟执法机关商讨抵销,只需缴纳土地部分的费用。”
请问版上大家对于这样的手法,有其他的看法吗??他这样做真的是万无一失吗??
我的意思是说,万一执法机关不同意只缴交土地的价金,而是要求他要先缴完全额
那万一他缴不出五千多万,这笔法拍是不是算是流标了呢?他就失算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