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永春都更案2年前的判决,害的整个都更计画、审议重跑一遍,
其实这个败诉不是同意比例的问题,而是一个公平问题。
同意的那112户,与建商签的是“协议合建分屋”,
不同意的那1户,因为不签,则自动进入“权利变换选屋”,
问题就来了,
建商拿出200户给那112同意户来分配,却拿出2户给那1不同意户来选,
好的都被选走了,烂的给我二选一,不同意户当然不爽,
最后,告上法院,北市府与建商败诉,不同意户胜诉。
节录判决内容:
“......但二名原告所能选择的范围,仅限实施者先行为同意协议合建者保留户数以外递
少数余户。如此,不仅与都发局96年函所定意旨不符,且对不同意参与协议合建的权利人
选配更新后建筑物的权利构成不当限制,有违平等原则。”
必须说,从公共利益来看,钉子户固然不可取,
但是当钉子户被迫加入到都更当中时,也必须保障其该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