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macugi (哥吉拉)》之铭言:
: 其实这个状况,仲介要追索仲介费的话
: 应该是去找卖方
: 毕竟卖方有签售屋委托书,白纸黑字把权利义务写得很清楚
: 相对买方只是找仲介看看房子,没有签署文件
: 找卖方追偿才是正解
: 如果签专任约,就一定追索的到
: 签一般约,因为本身就容忍有一屋二卖的状况
: 所以比较难追讨,但也不是完全没办法
不管是专任约还是一般约
都有“3个月内屋主不得和仲介带看过的客户私下成交”的规定
不过遗憾的是:业务的怒火,永远都是小于店东和品牌形象
实务上每家仲介店头,每年都会遇到1~3个私下成交的案例
但除了那种店头业绩差到
就差那一单,不然公司下个月就会活不下去
才会积极去跟买方或卖方,走法律途径求偿服务费
店东都会拼命压业务的怒火,最后几乎都是不了了之
业务只不过是赚比较多的劳工,一样是消费者至上的悲催服务业
买方卖方都一样啦,都是想利用仲介
什么事后的口头道歉都是多余的
真的觉得抱歉的话,怎么不包红包给带看的业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