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第一次投诉预售屋交屋款未达5%就成功!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0:51:29
购屋爆纠纷建商竟致电购屋者公司告状 (宝佳和发建设“首湛”与华威广告代销)
https://m.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8&t=5883614&p=3
该位网友亦为ptt网友,用尽全力找到交屋款未达5%相关判决,我找好久都没找到,终于发现勇敢的建商啦!
就是 远雄! 大公司果然比较勇敢。
远雄不服台北市政府裁罚,预售屋多项契约条款
违反“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
项”,告台北市政府,一路告到最高法院全败,其中
也包含未达5%交屋款留空白磋商签名条款。
大家不要漠视自己权益。
判决在此
https://reurl.cc/D1n07e
节录部分重点
http://i.imgur.com/BXU7k2t.jpg
http://i.imgur.com/nS5BF8i.jpg
http://i.imgur.com/i6HlqXJ.jpg
作者: spsu (sp)   2019-08-31 11:23:00
推,希望可以遏止建商这种歪风
作者: romin (米)   2019-08-31 11:34:00
作者: amordelcor (heyheyhey)   2019-08-31 11:53:00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1:54:00
https://i.imgur.com/mophEDA.jpg我发现您文章和判决书都只挑自己喜欢看的,远雄这案子是他的定型化契约不是内政部版本的定型化契约,所以磋商条款通通没用,必然败诉。如果建商完全使用内政部版本的定型化契约,在客户经过沟通充分知悉明了情况下,客户同意磋商修改应记载事项,是没问题的。总结就是磋商应记载项目要有效力,先决条件就是完全使用内政部的定型化契约!!!!才能够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尽量用手写而且要写详细。例如:本人消费者充分知悉内政部规定交屋款5%内容,但因销售提供家电优惠和延长保固方案,本人同意修改交屋款成5万。这就是私法自治精神。应记载事项是可以磋商,不得记载事项就是不能磋商。https://i.imgur.com/sMGbVxc.jpg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2:17:00
我才发现你曲解法意的状况非常严重。 一昧朝着自以为的方向在走,没用啦。这建商也是执意曲解法条才败诉到底,都一样。磋商只能从优,不能下修懂没。下修 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相关条款即无效及违反。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2:26:00
你才曲解吧,判决书明明就写,远雄没有使用内政部版本,直接磋商谁说不能下修,在消费者不知道内政部定型化契约内容时候,就不能下修,必须比照内政部。能不能下修前提就是消费者是否充分知悉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2:33:00
而且你错的非常离谱,内政部只有 “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范本”也就是公版,本来就能修改内容及条款,每家建商自己的定型化契约本来就不尽相同。但他有基本规范下限值,也就是“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低于下限值就属违法无效,且该各事项各条款即使个建商契约内未明文写出,亦为存在且有效。然后一直在扯东扯西。看不懂也不要胡扯啊。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2:40:00
是你在胡扯吧...应记载事项本来就可以磋商修订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2:41:00
只能磋商优于“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懂吗?加一堆鬼东西不算优于了吗?而且你才是没仔细看全文,法官与消保官 对于 消保法 与 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订定精神与见解,皆与我说法相同。
作者: ali210 (凡)   2019-08-31 12:49:00
一个建商的格调从各种细节处都可以看出来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2:53:00
键盘大法官?先找一个判例,建商有确实依照内政部版本的合约,另外合意磋商条款还败诉的来再说...https://i.imgur.com/Kn3Ojm6.jpghttps://i.imgur.com/cMjl3b6.jpg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2:59:00
又开始扯东扯西,拿出来后,大概要再找一个把建商往死里打的案例。 找不完吧!哈立法见解 判决书 建商反赔15%解约 内政部函释,你全输了,有什么资格斗!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3:07:00
磋商条款要适法前提就是1.合约内容文字符合内政部公告2.消费者充分知悉明了内政部和磋商内容差异。才可以另外还合约手写加注磋商条款。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3:24:00
这样啦,你先找个买5颗芒果,老板给6颗木瓜,然后法院判这叫做有利老板胜诉的案子出来看看。
作者: pk0943 (.)   2019-08-31 13:32:00
板上有律师法官的来看就知道上面二人谁说的有理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3:44:00
建商会败诉原因,都是没有符合内政部版本,把5趴写进去,让消费者充分知悉明了。另外一种是直接把磋商条款用预先印刷进去合约而并非手写,这就不符合"个别磋商“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9-08-31 13:50:00
http://www.arcnet.org.tw/Upload/20170908163636_65893.pdf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是最低限度保障https://is.gd/aDQCZU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4:14:00
P大,你这段这已经打了无数次,他跳针+曲解,其实这个函释就是针对跳针跟曲解,然后就开始扯这只是台中 ... 等等等等。接着又扯虽降交屋款至零但有送礼品+折扣,就算有利于消费者了 ... 云云。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4:17:00
人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抛弃之外,否则基于私法自治精神,是可以放弃的。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4:18:00
接着扯没有判决书,判决书找到后扯赢得不够漂亮 ...已违法,不属私法自治容许范围。这个判决书里也有讲到,所以你根本没看判决书全文。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4:21:00
我已经强调很多次,磋商内用成立要件是很严谨的,是有人一直在跳针,说完全不能磋商。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4:22:00
对!不能磋商条款低于 “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绝对无误。这绝对严谨。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9-08-31 14:23:00
按照行政权的解释 可以磋商 但只能更有利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4:27:00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9-08-31 14:28:00
函释里对规范的意旨已经说明很清楚 不允许业者架空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4:29:00
对,就开始扯交屋款就算0,给折扣跟给礼品是更有利的选项。风险负担?保障?立法精神?直接舍弃,连判决书内法官见解都与我同。接着没招了,回到第一项继续跳针。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4:37:00
https://i.imgur.com/VLXvwU4.jpg15条是说,磋商条款优先前提,是磋商条款条件优于定形契约。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9-08-31 14:42:00
所以磋商条款要优先适用 前提是更有利于消费者按照行政权的解释 可以磋商 但只能更有利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4:43:00
法院上,建商不能主张磋商条款适用15条,消费者主张适用15条的也没意义,因为15条是说磋商优先。所以两照官司,不没有主张15条的意义再来解释函下面红色部分,是说消费者如不知定型化契约优于磋商条款,则适用定型契约。反之如果消费者对于磋商条款没有优于定型化契约已经了解知情,则不适用定型化契约。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9-08-31 14:49:00
如果这个说法成立 就失去最低限度保障的意义 也就是可以架空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4:52:00
所以没有反之这个东西,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内容就是帝王条款,只能更优而已。没有反之存在的空间。所以说建商根本是在挖一个不存在的洞给一堆人跳。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4:56:00
综合上述, 建商不能主张15条磋商优先,只能主张消费者是否有充分知悉明了,如果能够举证就会胜诉偏偏远雄合约跟内政部不同,没有记载5趴那段。所以败诉民法有规定遗产有最低应继分,可不可以抛弃...可以...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不能抛弃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4:58:00
所以函释才会说第15条在此会限缩消费者权益,基于立法精神不允限缩。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4:59:00
只要法律没规定你不能抛弃的权利,你通通可以抛弃。最低保障也是。15条是限缩建商建商不能主张15条磋商优先。消费者主张15条??15条是说磋商优先耶...黑人问号磋商就写5万,消费者还主张15条,磋商优先,不就是自我矛盾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5:08:00
那就是条款择优嘛。但底线是“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那现在还有什么问题?判决书赢的不够美,剩这个是吗?
作者: lalacos123 (大叔是只猫)   2019-08-31 15:15:00
https://i.imgur.com/Cpsxufv.jpg好像也不是择不择优 主要是双方事前知不知道"定型化契约"的内容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5:16:00
简单说那个解释令,上半部15条部分,磋商条款优先前提是磋商条款比较好的情况,并没有说能不能抛弃。民法遗产有规定特留份,能不能抛弃,可以...因为法律没有禁止抛弃特留分,应记载事项确实是最低标准,也是消费者权利,但法律有没有规定不能抛弃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5:19:00
ok,网友回我了,这个案子消费者胜了,建商集体改回5%。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5:19:00
我是不太懂什么条款则优的法律见解?反正上面黄色15条,建商不能主张,消费者也不能主张,所以直接看下面红色圈起来的部分,重点在于消费者是否充分明了我已经说过远雄败诉原因是因为它没有老老实实的全部照抄内政部版本磋商内容要成立要件就是1.照抄内政部版本2.磋商内容手写不能印刷3.消费者充分知悉明了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5:23:00
我手边两个网友回响,一个拿到总价15%违约金去买其他地方,签保密。另个大获全胜集体磋商回5%。能帮到大家,开心。 法已经立了,共识被建商主导,希望消费者这端能取得新共识。开心。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9-08-31 15:26:00
我觉得这个类似于民法中的强制规定 不是可以透过磋商改为更不利 如果可以 这些规定原本要保护弱势一方的原意都很容易被架空 特别是磋商中 几乎肯定居于弱势的消费者
作者: lalacos123 (大叔是只猫)   2019-08-31 15:37:00
基本上应该是看双方谁能证明你有没有告知对方、或有没有被告知,再来就看法官判案的角度了。如果你明确被告知合约劣于定型化契约、你签了一堆又不看清楚…那合约一定成立的。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5:41:00
契约最低保障的权利本来就可以抛弃,除非法律禁止,最快方式是增加不得记载事项第八条,“交屋款不得经磋商方式低于5%”,否则都是可以磋商的。但磋商前提是,1.合约内文符合内政部版本 2.磋商内容手写不能印刷 3.消费者充分知悉明暸内政部5%的权利并且愿意抛弃。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5:46:00
除此之外,交易的经验值差异太大,根本是被碾压。 再加上大部分良善消费者喜欢息事宁人,遇到法也很害怕,怕违法的是自己。金额大也很害怕,老婆本咧。建商才会肆无忌惮各别磋商、各个击破。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5:46:00
https://i.imgur.com/au0lPVR.jpg不得记载事项第七条修法,明确规定阳台以外的附属建物不得经过协商后计价。楼上那些胜诉的案子,应该都是没有符合我讲的三大成立要件。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5:53:00
加油,你可以去找,但我想你连败诉都找不到,因为消费者申诉第二阶段就赢了。 勇敢送头的建商不多,期望你能贡献一个出来。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5:56:00
我只对法律见解有兴趣,没有美国时间去找判例,欢迎你拿出我说的符合三大要件打到法院还败诉的案例。消保官不算,消保官都是搓汤圆居多...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6:01:00
搓汤圆搓到全胜也不简单了,哈。幻想案例也需要有梦幻对手相配,有机会啦。给点耐心。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6:08:00
消保官跟建管他们里面都熟啦,不给他们面子,下次审建照就找你毛病...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6:14:00
你这几招一定有建商在用,建商挖洞很厉害的,聪明的很,但绝不会仔细说明。 绝对也有硬到底的消费者。那为啥没爆出来? 政府机关反而比较软?去搞市政府? 嘻嘻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6:17:00
什么叫挖洞?消费者合意充分明了也叫做挖洞?不充分说明才是挖洞吧
作者: Anyotw (Yoman)   2019-08-31 16:20:00
原Po做的立场是对的。但就法律上的见解是依内政部定型化契约(公版)需充分让消费者了解“之后”。才能进行磋商。而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6:20:00
买房子就是要买的开心住的开心,既然经过充分说明,并且
作者: Anyotw (Yoman)   2019-08-31 16:22:00
目前“聪明”的建商已进化、已改变作法。审阅期都是给内政部公版。签约期一条一条手写。目前这种作法还没输过,等待新的判例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6:26:00
any 大见解应该跟我一样,我还是认为符合我说的三大要点,在私法自治精神下,是没有问题的。建商不一定会败诉。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6:36:00
其实我觉得你太多废话了,你就是想说事后越想越不对劲这方面嘛!不然合意为何会申诉!既然出来申诉一定是当初没说明清楚嘛。而申诉的原因一定是条件低劣嘛!这样还不算挖洞?或者你想说,利用话术等非暴力手段取得合意,非挖洞。哈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6:52:00
所以磋商条款要写越详细越好,例如“本人xxx经销售人员详细介绍充分明白知悉内政部交屋款5%规定,但由于公司商誉良好,售后服务有口皆碑,因此本人愿意将交屋款更改成5万”。假设您手写到这么详细,在有事后越想越不对劲,就要看法官要不要相信了...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9-08-31 16:58:00
民法中的强制规定是不能放弃的 这是对私法自治的限制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6:58:00
写太多字消费者会起疑,字数要再缩减,然后说此处必须盖手印,新手必上当。哈哈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7:02:00
是的我也是这样认为。但就像22k,一直会有较高位者用各种方式来做下限挑战。但法律很难将所有漏洞全部补齐,总会有新的可疑漏洞产生。只能靠 函释 判例 去加强,这是需要努力的点。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7:08:00
民法强制规定假如你爸爸不给你遗产全部给哥哥,你还是有可以分到特留分的权利,但是你也是可以很有骨气的抛弃这特留分继承的权利押...如果要不准磋商修改交屋款5%,请增列不得记载事项第八条,“交屋款不得经磋商低于5%”法律禁止抛弃,你才不能抛弃...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9-08-31 17:15:00
民法所谓强行规定 不是能不能抛弃 而是能否由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能否自由抛弃 是由当事人本身先有这个法律上权利来说强行与任意规定 则是由国家的立法政策来说交屋款要限制几% 并不是赋予当事人一个权利跟所谓特留分 继承人有所谓继承上的财产权利 性质并不相同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7:27:00
我想不需要在讨论文绉绉的法律字眼了....,看有没有人去函行政院消保处好了,问说三大要件符合情况下,是否能够修改交尾款低于5%。毕竟他解释令只有说,消费者不知情下,适用定型化契约。依照逻辑学反过来说,消费者知情,就可以不适用定型化契约。但是内文并没有这样写,麻烦高手行文行政院吧..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7:37:00
可是你说消保官都是保消费者的,出来的答案你不会认的,连函释公文都不认了。那我打电话问1950的内容可以算吗? 我打的内容就是1950说的。他说只要低于5%完全违法!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17:42:00
各县市政府的消保官,跟中央消保处等级根本不一样好吗..消保官调节庭里面有律师,建管处,甚至地方士绅等都有...根本是来搓汤圆的..跟一般的车祸调节委员会没啥两样请把三大条件去行文行政院消保处.看看中央官员怎么解释。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7:46:00
没用啦,下次你就要找人行文总统了。
作者: xuane (xuan)   2019-08-31 18:38:00
这条5%条款并非无法突破,纯粹要看建商怎么设计。
作者: Petersen (逊咖)   2019-08-31 19:18:00
5%或5万有差吗 最后还不是要收齐 然后会漏还是会漏喀喀的售后服务就不要想太多了 被这样一搞更不用想了还没交屋 银行贷款不就还不能拨给建商 不就等于卡尾款?不懂这样5%还是5万重要吗? 有错请指教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19:30:00
交屋过户双线并行,这你知道吗?如果这样就能卡,何必交屋款,呵呵。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19-08-31 19:33:00
就像之前有个傻子租客说不可以转嫁税金我转嫁给他看要他签照样没违法XD重点在建商要不要好好帮你不然5%和5万。其实没差车祸调解根本无用和初判一样最后都是鉴定+法院最后一张图的最后也讲明了,要特别注明
作者: spsu (sp)   2019-08-31 20:57:00
P大有买过房子吗? 过户后就会被要求拨款了喔确认房子没问题后才交屋给交屋款 你应该把过户跟交屋搞混了5%跟5万当然有差,建商不修,是可以用这些钱自己找人来修缮的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21:53:00
楼上,建筑物拿到使用执照之后,会开始银行对保,银行对保通过过户之前,建商为了保障自己会先跟客户收取开同等贷款金额的本票。银行对保的时候如果屋况是鬼屋,客户可以直接拒绝缴交同等金额的本票,并且直接表明屋况没修缮到某个程度,就拒绝过户拨款,我想没有建商会那么傻,在没有任何保障下,把不动产直接过户到你名下。到时候你真的不拨款也不退屋,建商才是一个头两个大...如果甚至更狠一点,直接在把产权过户到第三人...受害的根本是建商..不动产物权是保障善意第三人,打官司打赢也只能拿到债权凭证,房屋也无法过户回来...
作者: fujizaki (豆腐)   2019-08-31 22:15:00
作者: Petersen (逊咖)   2019-08-31 22:27:00
验收不过 就不要过户 不就行了? 卡银行贷款不是更有利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22:34:00
建商为了转移各项税款及取得房屋贷款会尽全速过户,既使尚未交屋也先行过户。过户后若屋况未达不堪居住程度或契约中可解约程度,因比例原则是无法禁止房贷拨款的,消费者误信谣传误导普通验屋缺失即不拨款被建商提告或是违约论处15%赔款解约的案子倒是蛮多的唷,呵呵。建商才不会为此头大呢。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8-31 22:45:00
消费者都直接表明拒绝对保和过户,建商还过户是谁的问题..走消保官搓汤圆绝对对消费者有利..这类的客户会被列为C级客户,通通排到最后在处理...A级客户能对保过户的先处理..整批建案过户对保交屋都可能要跑好几个月...不是每个人都吃饱很闲来应付C级客户..
楼主: aesdu (123)   2019-08-31 23:01:00
对保、过户、交屋都有相应时程限制,也不是你可以任意拒绝的,相关罚则、税费、利息 ... 也够受的。搞到违约就 ... 呵呵说到底,代销还是最爽的,两方不沾。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1 00:07:00
我认为如果都要带着怀疑和猜忌的眼神去怀疑别人,生活应该也不是很轻松,明明市场一堆新成屋和中古屋可以选择,我认为这类人比较适合购买,看得到摸的到的成屋产品。比较不会衍伸消费纠纷。消费者要搞建商也很多手段。建商除非真的逼不得已才会使用什么违约赔偿条款等,预售屋消费者只要在外面挂白布条或是带看客人面前讲建商坏话,建商余屋销售势必也会被影响。不然就是在点交管委会公设会议兴风作浪,带头找麻烦。这年头不是只有消费者弱势好吗...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00:13:00
我认为呢,不是每件事事前防范都能做到,最少事发时处理要快、狠、准,轻轻放过事后才在提心吊胆哀嚎的 ... 惨啊。定型化契约是单方片面所订定出来的,消费者本来就属弱势,所以才需要“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做底线把关。这就是“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订立出来的精神。建商比较弱势? 这么窝囊做什么建商啊,做梦吧!只付的起18k的,也都说自己弱势,还真是一个样。违法的都比较大声。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1 00:35:00
谁违法了?你说远雄吗?远雄可是没有照三大要点,确实是违法阿。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00:36:00
投诉代销的时候,就说的天花乱坠,大家都是这样唷!没办法专为你磋商唷!御用代书说没这回事唷。申诉下去收到市政府公文,还不是乖乖贴新磋商条款,乖乖盖骑缝章,乖乖改新拆款表。都准被上法院认证了 ... 让贤给后进去拿成就吧。不会有这判例的啦,建商没这么呆让法院去认证败诉,个别磋商+保密签下去就没事了。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1 00:48:00
就说了,符合三大要点的磋商条款,是不会败诉,是你自己曲解法律。建议要谨慎小心还是买成屋比较有保障,比较不用花时间去跟别人钻牛角尖,生命中有更美好的事情等着你。https://i.imgur.com/0lkLSpB.jpghttps://i.imgur.com/aOR4sSj.jpghttps://i.imgur.com/suUxQW0.jpg应记载事项就是可以磋商修改,但是建商要付举证责任。请楼主不要曲解法律,误认应记载事项不能修改。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02:02:00
事实就是你提不出证据,但我手上有实证申诉成功。 而且想申诉的还越来越多。建商提供之预售屋契约书内条款只要劣于“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皆为无效且违法,经申诉未修正,得主管机关连续裁罚。http://i.imgur.com/eZLFKkr.jpghttp://i.imgur.com/ydjzs0F.jpg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1 02:13:00
你曲解定型化契约了,磋商内容不属于定型契约。所以我一直强调,契约书要拿内政部公版!!!!在消费者充分知悉下,才可以进行磋商。会被开罚只有建商定型契约和公版定性契约不同,至于手写的磋商条款不属于定型化契约的一部份。如果是印刷的磋商条款,就会被认定不是"个别磋商",就会违反定型化契约规定,而被开罚。请楼主熟读法律....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02:24:00
你才要去看判决书,常态性磋商内容一样是定型化契约的一部分,分别并非单只靠是否为印刷。这法官说的。然后你还是拿不出判决书。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1 02:30:00
就说了,远雄是直接把磋商条款印刷在合约并留空白填写交屋款,所以被认定是违反定型化契约开罚。https://i.imgur.com/ZGkpLv6.jpg你拿出的远雄判决书,我也不否认阿,远雄确实没有做到我强调很多次的三大要点。被罚是应该。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02:56:00
就算你个别磋商用手写也一样~直接判定为定型化契约~http://i.imgur.com/arDJ8CX.jpghttp://i.imgur.com/ltpiyUx.jpg接着要说,改成每本契约用字遣词都不一样是吗? XD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1 03:48:00
嗯,台北地院见解确实是,大量同样的文字不具识别性的手写磋商条款还是等于定型化契约。祝福楼主打集体诉讼成功,以方便修改合约。目前业界应该都是手写照抄不具个别识别性。所以楼主胜率很高。未来业界不是为了省麻烦通通卖成屋,不然就是依照内政部版本保留5趴,或是请个写作大师,帮每本合约写个文情并茂的理由让消费者同意改成5万。
作者: mfcke (drive)   2019-09-01 08:20:00
无聊 又来刷一波自尊跟自我正义 慢慢自慰 想跟市场对作?真的都缴五趴会怎样 就是转嫁给消费者而已 你只是想省钱没多正义啦 有本事跟建商说 我就是要保留五趴啊 自然会反应在你房价 就想凹嘛 zz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1 09:18:00
因为这不是请求解除合约返还价金的案件,建商如果不鸟消保官,坚持要上法院,等走完漫长司法程序,法院认证败诉..房子应该早就盖好老早交完屋了...还是一句话,如果认为建商这么恶劣都会盖出鬼屋给消费者,建议等成屋再来买囉。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09:43:00
只是要求符合法定底线,就只能去买成屋的说法,说明这个预售屋市场的建商与代销有多腐败与无良。且习以为常。而“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法定底线被建商与代销拿来当自家宠物戏弄。
作者: Petersen (逊咖)   2019-09-01 09:47:00
加油,支持争取应有的权利,只不过建商也不是吃素的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09:48:00
恬不知耻。
作者: Petersen (逊咖)   2019-09-01 09:48:00
接下来要盯紧一点了,验屋也是要更加仔细如果是我,有疑虑就不买了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09:50:00
验屋也是,看到专业验屋就挡门不让验或不甩的也不少,这又是另一个故事 ...住户团购请验屋啦~讲好了连验漏水都没问题!
作者: Petersen (逊咖)   2019-09-01 09:51:00
咖咖的事蹟太多了,名声也够了,也不怕再更差了吧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09:54:00
卡卡相关底下营造厂每年更新还是一大堆 ...
作者: Petersen (逊咖)   2019-09-01 09:54:00
没遇到下大雨是要怎么验漏水,有保固故意慢慢拖也没辙台湾的建商都是在比烂的,少数比较不烂的就卖天价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09:59:00
你可以去找一下 非破坏验屋 你就知道怎么验。
作者: Petersen (逊咖)   2019-09-01 10:03:00
请问原PO是已购户吗 团购验屋花费多少?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10:29:00
我不是这间卡卡,我只是po新闻,遇到事主也为ptt网友来信,检讨对策并追一下后续。现在先凝聚共识,并留下记录铺路是对的,未来预售屋交屋款提升到10%,更为有利、有力。买方并有权于自备款部分保留房地总价百分之五作为交屋保留款,于完成修缮并经双方复验合格后支付。 对总价并无影响,给还不懂保障自身权益的网友参考一下。另外不管你买不买,拿到建商的契约是否为范本,若交屋款字段为5%以下 或著留白,可直接至消保会检举。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1 16:03:00
买方"有权"保留...5%作为交屋款,重点在这权利能不能抛弃?我认为法律如果没禁止抛弃都是可以抛弃,例如债券继承权都是可以抛弃的。反过来政府保障劳工的最低基本工资权利能不能抛弃?不能!因为政府强制规定不得低于基本工资。所以当签下磋商条款时,是否有被充分告知这权利,然后手写内容是否符合"个别磋商条款",这些举证都是在卖方。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16:09:00
保障消费者之最低限度,不能抛弃。 与继承八竿子打不著,勿乱扯一通。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1 16:13:00
你才乱扯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16:15:00
建商提供之预售屋契约书内条款只要劣于“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皆为无效且违法,经申诉未修正,得主管机关连续裁罚。你根本连判决书都没有,只能嘴砲跳针而已。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1 16:15:00
你乱扯都挑自己有利的跳针王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16:17:00
法官对于“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立法精神与保护消费者的立意已经非常明显。你输惨了。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1 16:18:00
权利本来就可以放弃,你才输的透彻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16:19:00
判决书 立法精神 函释 消保会实际成果,你全输了,还真有脸继续乱说。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记载之事项,虽未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仍构成契约之内容。’及同法第56-1条规定‘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17条第1项公告之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者,除法律另有处罚规定外,经主管机关令其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经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 正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只有一个重点,各位网友,建商契约违法内容需要大家去申诉,否则无法修正并开罚,主管机关主动稽查久久才一次,无法照顾到所有人。既使主管机关主动稽查还反被建商提起诉讼,就知道这环境的运作充满违法且习以为常的傲慢。定型化契约条款系由一方所拟订,故常考虑一方利益,而罔顾消费者利益,甚至有要求消费者弃权等情事。定型化契约条款效力的认定,须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及《民法》第247条之1的规定。定型化契约中的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第1项;又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即推定条款显失公平:(1)违反平等互惠原则;(2)条款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的任意规定的立法意旨显相矛盾;(3)契约的主要权利或义务,因受条款的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者(《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第2项)。中央主管机关所拟订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经行政院核定并公告,而企业经营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约,有违反“不得记载事项”之条款时,该条款无效;如有“应记载事项”却未记载于定型化契约,则该应记载事项仍构成契约内容(《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1 16:57:00
https://i.imgur.com/GPx829g.jpg键盘大律师别再曲解法律了...确实可以磋商,但是举证条件在建商,建商要举证消费者充分知悉明了。请看上图黄色圈起来部分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16:59:00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并补充规定其判断标准为:定一、对待给付不相当:当事人间的给付与对待给付显不相当者三、违约责任不相当:消费者违约时,应负担显不相当的赔偿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1 17:00:00
大律师,等你当上中央消保官的公务员或是考上法官,我在行文给你,你在说我错的离谱或是判决我败诉都可以。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17:00:00
判决书拿出来啊!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1 17:01:00
我只有说,符合三大要件的磋商条款,建商不一定败诉...是你一直讲我输了好吗...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17:02:00
你就输了啊! 判决书呢?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1 17:04:00
等你去行文阿...因为举证责任在建商,搞不好以后谈磋商条款的时候,现场会准备"磋商记录器"...避免消费者事后越想越不对XD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1 17:20:00
磋商记录器只会有满满的不可能、不可以、不会为你一人修改、...等等等等,建商没设置这东西是有原因的,消费者自行录音授证检举还比较有机会咧,哈哈。内容全为建商违法事证。违反平等互惠、罔顾消费者利益、违反诚信原则,满满的掩盖、诱导、话术,第一先死代销炮灰,第二建商跟上。呵呵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9-09-01 19:40:00
分号后面的条文不能自己截一段看另外 规范写A行为为禁止时,不代表没写的B行为就是允许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1 22:41:00
台湾是大陆法国家,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只要没规定禁止,你就可以做,简单说叫做无法可管...当然民事还有惯例法理公平互惠等等原则...来规范https://i.imgur.com/G6RlXOx.jpg消保法11-1里面就直接,规范禁止使用定性契约让消费者抛弃审阅期...民法上只要没明文规定禁止你抛弃的权利,你就可以抛弃...再来说明,我认为磋商条款不是定型化契约的原因。https://i.imgur.com/ItgqFb3.jpghttps://i.imgur.com/YUR89k8.jpg红色圈圈,是定型化契约,消保法2-9已经定义,“定型化契约是由定型化条款构成”,个别磋商条款并不属于构成定型化契约的一部分。再看56-1条,“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违反....应记载及不得记载....”,注意看唷!!!!56-1没写“企业经营者使用磋商条款”。所以行政机关用磋商条款来对企业经营者开罚。我认为是有违法的疑虑,可以打行政救济。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00:00:00
http://i.imgur.com/5fc058X.jpg http://i.imgur.com/uJdsnJy.jpg常态性磋商条款依其性质,实为定型化契约条款。不单因呈现方式或纠结于名称而定调。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2 00:01:00
1.企业经营者一定要使用内政部公版合约。2.手写详细纪录下实质的磋商内容(不能每本合约都一样)。3.消费者充分知悉明暸。我认为这上法院不一定会败诉。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00:01:00
http://i.imgur.com/006WDPo.jpghttp://i.imgur.com/E5cLtfe.jpg常态性磋商条款依其性质,实为定型化契约条款。不单因呈现方式或纠结于名称而定调。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2 00:03:00
楼主贴的案例,是因为所有磋商条款虽然用手写,但是每本合约文字完全一样.所以被认定还是属于定型化契约。所以我修正我第二大项内容。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00:05:00
依法官之见解既使起每份契约中使用文辞不同,但结果目的皆相同,依然可依性质将常态性磋商条款视为定型化契约条款L。定型化契约条款并不拘泥于文字上。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2 00:13:00
好吧,上完法院打官司,等两年后判决下来,预售屋应该应该老早盖好了,要收多少交屋款也不关我的事情了QQ..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00:14:00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6年度诉字第1637号另按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民法第98条定有明文。又按解释契约,应于文义上及论理上详为推求,以探求当事人立约时之真意,并通观契约全文,斟酌订立契约当时及过去之事实、交易上之习惯等其他一切证据资料,本于经验法则及诚信原则,从契约之主要目的及经济价值作全盘之观察,以为其判断之基础,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书据中一二语,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1421号判决意旨参照)。反正建商申诉二阶段就认输了,代销旁听的心情不知怎样,两面不是人,哈哈。消费者拿15%解约也好,集体申诉拿回5%磋商也好,促进消费者权益认知最棒。保密条款也没啥,只是不能提及建商名称而已,大家都知道。建商也不会自杀攻击求法院认证败诉啦,会赢早就告翻了。像拒绝对保,过户不拨款 ... 告了一堆,甚至赔款解约不少。真以为建商弱势啊,哈哈!人家可精咧!代销就是建商御用炮灰部队,每个建案都固定一起合作狼狈为奸,扯谎眼睛都不眨的。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2 00:41:00
https://i.imgur.com/ULCTWvY.jpg楼主看起来打赢很多场,非常开心。圈起来红色和黄色部分,我认为“该磋商条款”被法院认定是定型化契约一部分,并不是楼主说的手写也会被认定...黄色部分,说明因为只跟原告磋商没有用,必须要跟全部社区住户磋商才行,所以被法院认为该磋商条款系提供予湖汇所有潜在买方。阿上面打的乱七八糟,重说一次,因为这磋商条款属于公设,所以跟只跟原告磋商没有用,必须要跟全部住户磋商才可以,所以此磋商内容是给所有湖汇潜在客户磋商用电,因此被判定是定性契约一部分。请楼主再详细阅读一次。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01:14:00
那只是这案子的缘由说明,法官对其见解在下面这段,广泛将磋商条款用于本件销售房地同类买卖契约条款,性质实为定型化条款,不因名称或手写影响性质之事实。输不起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2 01:21:00
你太多情绪字眼。明眼人都知道你法律见解都有问题,判决书和法条都一知半解,就拿出来班门弄斧。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01:23:00
你东扯西扯,重点都抓不到,一点意思也没有。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2 01:24:00
法院判决认定,个别该磋商条款是定型契约一部份的原因,就我圈起来黄色部分,因为建商针对公设必须和所有住户磋商,和所有潜在客户,这就不是个别磋商了。请在仔细阅读一次。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01:26:00
任意曲解法意还擅加脑补,会赢才有鬼,。且还什么都拿不出手,只会要其他人去找,判决书都拿不出来,只会漫无目的嘴砲。就说法官意思不是这个,他是说该磋商条款直接等定型化契约! 要怎样修正是另一回事。“该磋商条款直接等定型化契约!”这才是重点!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2 01:29:00
建议楼主先念完四年法律系,可能对法条和判决书的见解会有比较敏锐的判断。磋商条款不等于定型化契约条款,消保法第二条有明确规范。请详读法律条文。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01:33:00
跟那一点都没关系,有没有心才重要。 法律系,呵呵,笑死人。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2 01:33:00
该磋商条款虽用手写,但法官还是认定它是定性契约一部分原因是,我黄色圈起来的部分,也就是主因。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2 01:35:00
显见系征磋商条款系提供湖汇所有或潜在买方签订--这才是主因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01:35:00
理解力是天生的,但还是可以试试看有没有奇蹟发生。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2 01:36:00
楼主想当消费者保护小尖兵,建议先把四年法律系读完,消费者权益和居住正义就靠你来维护了。
作者: batista1980 (生活要精采)   2019-09-02 05:42:00
会讲这种重要的事情是无聊跟自慰的,八成是相关从业人员或有关联,什么立场扯什么,不意外这种鸟话听听就算了做生意谁卖方谁不希望尾款压越少越好法律定5%当然是考量过的不过说真的,不管5万还5%,其实保障都很少市场上的确充斥着故意钻漏洞的歪风也是事实。定型化契约本来就有它保障弱势方的目的,所以才会一直被故意去规避。这种风气一点都不值得骄傲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2 08:10:00
楼主说的建商告了一堆消费者没收订金的,我是没空去调阅判决书,但我直觉是,这些几乎都是乡民痛恨的投资客,因景气下滑,投资客转卖不出去,所以找各种理由推托拉就是不对保拨款,根本不是屋况修缮问题,建商打官司打三年胜诉没收你订金,不如认真把你屋况修好一点比较实在。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09:11:00
不用搜寻判决书啦,光搜寻新闻就有了!没时间搜寻判决书,但有大量时间回文唷XD绝大部分建商是验屋与对保双线并行,但初验没过需等修缮后等复验,可是对保后即可以最速拨款,交屋款是唯一可在拨款后把守复验品质的法定保障。 拒绝拨款、拒绝过户有胆试试看,建商绝对告好告满! 建商代销都有告人应对手册!绝不是一般民众能用一般思考模式去应对的。http://i.imgur.com/BwhNOui.jpg
作者: spsu (sp)   2019-09-02 09:57:00
许多合约在签约时就已经签下:1. 同意建商请的代书进行过户2. 过户后如无重大瑕疵不得要求不拨款所以你要求不要拨款,是会违约被建商求偿15%总价的!!所以说上面说不拨款...我也知道80%>5%阿,但你想害我违约吗?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10:00:00
洋洋洋洒洒32页满满交战手册,附件是一堆告赢消费者的经典案例及判决书,呵呵。 可怜消费者却连想坚守法定底线5%交屋款还要被靠北去买成屋就好,建商还真是弱势啊!
作者: batista1980 (生活要精采)   2019-09-02 10:07:00
我只是想分享一下定型化契约的概念跟为什么总有人会想去钻漏洞。理性讨论各种例子跟想法都很好的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10:15:00
有学者提议消保会,法定交屋款应提升至10%,只能好好期待了!但也需要民众多多检举申诉提升意识,不然提升10%,建商一样写个1万的契约书。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2 10:20:00
实务上,虽然签了那张同意拨款书,但是你只要打电话去告知银行承办员表明你不拨款,银行员是不会拨款的。另外一般而言,消费者可以主张这是无法修缮的重大瑕疵就就可以不拨款。反之如果是可以修缮的瑕疵建商可以主张消费者必须拨款。在消费者认定这是可修缮的瑕疵情况下也同意拨款,可以走要求延长保固五年的约定。请参见民法规定,瑕疵担保的规定...会被告上法院没收15%的不敢说没有自住客,但是绝大部分都是红单无法转手套在高点的投资客,找各种理由推托拉,就是不对保交屋。买红单赚钱的时候是万恶投资客,买红单赔钱的时候就变成弱势的消费者XD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11:36:00
是啊,弱势的投资客,建商一样能提告,所以建商不顾一切汲汲营营下修交屋款,不惜违法转移不对称风险给消费者的原因是啥呢?呵呵手无缚鸡之力任宰,实务上轻松是吧!
作者: spsu (sp)   2019-09-02 11:44:00
讲这么多方法,不如直接检举5%比较快吧?你主张重大瑕疵不拨款,要是建商不认呢? 你要冒违约的风险吗就实务来说,直接争取5%交屋款是最简单的方法扯这么多把问题复杂化做什么?另外这些作法并无冲突,为什么要一直说可以不过户不拨款然后不要去争取这5%交屋款阿?我可以争取5%后,再去要求不过户不拨款阿? 不冲突阿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2 11:54:00
都不冲突阿,但是别把所有的磋商条款一律认为是违反行为。合法的磋商行为,是有严谨的构成要件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12:05:00
架空法规命令“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还叫不违法,去跟法官说吧!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2 12:10:00
楼主还在装睡...56-1有规定磋商条款不能违反定型化契约吗?https://i.imgur.com/s4IRC5S.jpghttps://i.imgur.com/rfLtnZX.jpg消保法2-7~9明确定义,磋商条款,定性契约条款,定性契约的意思。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14:57:00
http://i.imgur.com/IScuf8b.jpg关于何谓不知,就交给法官判定吧。另可主张《民法》第148条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2 15:20:00
嗯 磋商条款前提之消费者知道不知道内政部公版,就交给法官判断。至于民法148条,我认为不适用在这里,因为他内文是“权利之行使...”,这里讨论的是,消费者“放弃”"有权保留....5%交屋款"的权利。应并非148之权利之行使。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15:23:00
民法第148条 指的是诚实信用原则,依然有其效果,但看法官怎么想。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2 15:36:00
这条大概是,例如你不能因为既成道路是你名下,你行使所有权将道路封起来,影响公众通行利益。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15:37:00
民法第148 条第2 项 系道德观念法律化的具体规定,无论权利人或义务人皆受其规范。 其为规范全部民法之概括条款,对于当事人间之 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解释、补充与调整,藉以提高法律行为的伦理价值,追求实 质的公平正义。实为双面刃,看哪方证据多就斩向另一方。要弄到这条出马,也真是够了。哈哈哈。范围算是包山包海,民法之基础。第148条之修正理由即强调诚信原则,应适用于任何权利之行使及义务,除私法外,诚信原则亦及于公法上的法律关系。此外,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在立法上的扩大,可由民法第245条之一及消保法第12条观之。因具有强烈的法拘束性以及根本性,故解释上适用到了此几乎可以说是到了解释上的终点。一旦事实认定构成后,几乎可谓没有任何解释上回避的余地。
作者: batista1980 (生活要精采)   2019-09-02 16:26:00
s大讲法是对的。重点在想办法落实定型化契约。没必要复杂化且承担多余的违约风险定型化契约是保障落势消费方的有力工具。有人跟你说无聊没意义的话,或许你该好好想想这人的立场,为什么想带这样的风向(弱势)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2 17:13:00
建商与代销,签约后大概就必须面对这种态度跟想法,所以要多关心自己所签订的契约内容,尽早进行申诉,消保官甚至法官才会认定非恶意投诉,从而依消保法及定型化契约对良善消费者做有利消费者的解释。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2 22:20:00
某楼,本鲁乃键盘法律系,喜欢研究法律,主要目的只是探讨法律和解释令的见解。本鲁在上面也提供很多维护消费自己权利的方法。下面在提供一个吧。https://i.imgur.com/QFcMDYm.jpg请看第二条和第四条,建商没有在六个月内完成修缮并且交屋,就要开始付违约金耶!棒棒!建商比你害怕没把房屋修缮完成...棒棒!换算年利率18趴,跟公务员一样爽,我恨不得买现金完全不需要交尾款。然后建商延迟交屋^_^回归正题,所以我认为楼主说的公平互惠什么诚信原则应该是不适用在磋商调整交屋款,除非建商连同把违约条款透过磋商拿掉...我认为就有显失公平的疑虑。以上是本鲁的法律见解。补充一下,因为建商多收钱,相对也等同承担违约利息赔偿风险,所以我认为是不违反平等互惠原则。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3 07:33:00
我还是觉得你将建商的风险转嫁,消费者底线保障的价值视为零,才会有如此巨大的歪理。 如果你是相关从业人员,你的无知消费者真是可怜。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3 09:03:00
何谓歪理?法律见解被电爆就说别人歪理?你太多情绪化字眼了,对法条和解释令有错误的见解,才是对买卖双方造成误解的原因,请楼主在认真研究法律后,再来当消费者权益小尖兵,不要一知半解的公开板上曲解法令...。
楼主: aesdu (123)   2019-09-03 10:23:00
判决书拿出来再说啦!虽然你一直钻漏洞,而法律上的确也留了法官心证的空间,但实务上大家都知道谁在乱搞,建商也不愿上法院认証,看来你判决书也拿不出来啦。余下,等你判决书拿出来再说,而我手边几位网友申诉成功案例,待网友整理思绪后自行公开,我也不多说,其他尚在申诉程序中的,有相关消息我会在后续回文至板上,房版多有建商与代销且法律观念权益低落偏向建商也不是一两天的事,所以要导正也不是一两天的事,有志的消费者申诉下去就对了!
作者: bolten (黄金单身汉)   2019-09-03 11:17:00
你是共产党?民主法治国家,你要说别人违法之前,你要负责举证。等真的有符合我叙述三大条件的磋商条款还被判决败诉的案例,你再来说我输好吗?你贴的那些案例都是在合约上有瑕疵,都不符合我说的三大要件。请不要以偏概全。楼主帮助其他消费者争取权益也是本鲁非常乐见。尤其是不拿内政部公版合约的卖方,是需要有楼主这种精神的人去督促和监督,以提升消费者充分知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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