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新手卖方,第一次卖房子,
房屋透过仲介公司售出,原预计于7/15交屋
房屋有出租,租约到9/15月,出售之前都有将详细租屋状况与合约内容告知买方,买方也
接受。
租客是德国人来台工作,很喜欢这间房子,也很乐意续租,于7/13时我让德国人与新屋主
互加联系方式,但新屋主要求涨房租,而且是从房子售出后7/15开始涨价,两方谈不拢,
德国人生气不愿意换约(因房屋售出,7-9月的租赁合约应换成新屋主),我与房仲居中
协调多日,德国人坚持要照原合约租到9月后搬出,也不愿意再跟新屋主见面。
新屋主以无法换约与无法进入屋内点交为由,不愿意交屋付款(目前款项都在履保内、无
新屋主签名不能拨款)。并要求9/15等德国人搬出后才交屋付款。因此想请问:
**如果以无法换约与无法入内点交为由不愿交屋,新屋主是否造成违约?我是否可以告他
并成立?**
我有查过合约、里面只有写道:房地移交时,除双方另有约定(但我们租屋的事项只有口
头说明,并无写于合约中)应将房屋腾空交于买方,并以现场交屋方式为之。
另外是如违约,必须按买卖总价的1000分之0.5计算违约金。
房仲一直想办法说服我同意将交屋延至9/15,并说如果走法律程序会拉上很长时间,可能
半年至一年都无法结束,但明明是新屋主自己想涨价惹德国人不开心,我为何要默默同意
延期交屋,况且新屋主已经可能违约?
已经约好明日律师咨询,只是想来请教各位大大是否有类似经验可
供分享与讨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