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小妹家中老人买了一户房,
屋主及房仲表示需先动用履保的一百万还二胎才能过户,因为屋主急需用钱。
小妹爬了文感觉不要让屋主动用比较保险,
但家母已经签了一张“其他约定事项”的条文:
“买方已知卖方有私人设定”
“买卖双方同意,于交屋时买卖总价扣除银行贷款、私人借款并涂销产权无误时,请履保
公司将剩余结余款汇至卖方代理人提供之帐户”
家母已签字盖手印。
请问该条文是否为同意动履保?(小妹就字面上看是无)
究竟是否该让他动履保?还是继续坚持不让他动?
就买卖房屋而言这情况是否常见呢?
此事一直到最后我们才被告知,家母已失眠多日还请各位前辈提点,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