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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
【文/记者叶思含】
日前新北市芦洲民权路店家发生安装冷气,有工人坠落防火巷内意外
,警消赶抵救援时拜托隔壁屋主借道协助送医,但屋主因不愿房子变凶宅而拉下铁门拒绝
,该工人因延误就医不治身亡。但房市专家表示,这样借道通行不算凶宅,且人命关天,
未来民众若遇到类似情况无须担忧变成凶宅问题。
住商不动产企划研究室主任徐佳馨指出,目前内政部对于凶宅定义仅以97年函示专有部分
发生非自然身故为准,判决上也多以发生地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作为认定,因此这种借
道通行的,是不会被认定为凶宅。信义房屋客户暨法律服务部执行协理刘韦德也表示,发
生意外因救援而经过屋主家中并不会变成法院认定的凶宅,未来买卖也无须尽告知义务,
只是屋主因觉得不吉利而个人观感不佳。
陈尸在主建物及附属建物才算凶宅
根据内政部函示,若曾发生凶杀、自杀而死亡之事实,陈尸于主建物及附属建物,以及有
求死行为致死,即算凶宅。因此若有民众于屋内跳楼陈尸于马路,该户即为凶宅,并非全
栋大楼皆属凶宅;若有民众由甲户跳楼却陈尸于乙户阳台或乙户产权内建物,则甲、乙户
皆为凶宅,而若发生砍杀刑事凶杀案,陈尸于屋内才属凶宅。以上若有凶宅认定,都必须
明确列于“不动产标的现况说明书”。
太平洋房屋顾问李季鸿表示,台湾法律目前没有真正的凶宅定义,内政部所函示为房仲调
查义务范围,是否为凶宅都是民间看法,民间信仰有许多种,以一般民俗来看,凶宅之“
凶”的定义属于怨气,多半认定是自杀、他杀等行为,而非意外身故。以此次事件来说,
中间借道救援、甚至尸体运送过程都不算凶宅,否则殡仪馆旁通通都算凶宅了。
刘韦德补充,一般社会舆论也认为屋主不尽人情,但因没有救助义务存在,因此也未有刑
事责任,但不开门让消防人员救助是否涉及妨碍公务,则需依个案认定。
心得:
人的无知可能造成了这起不幸的事件~ 但我认为这并不是最可怕的事
最可怕的是即使事后明白了道理但....人的无良~会让这等情形不断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