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已经支付三万当作斡旋金
而仲介也回报屋主愿意接受我的出价
目前约下礼拜签约
但因为家人反对有遇到一些阻难...
若真的退订, 我也不奢望能拿回斡旋金,
现在主要是 2%服务费 的部分
PS. 仲介是台X房屋
1. 仲介最主要的依据应该是这条
"若可归责于买方之事由而致无法签订契约者, 买方仍应支付服务费(简略)"
但爬过文, 类似情况有的有收有的没收, 似乎没个通例, 是否只能跟房仲谈判?
2. 委托书上, 下面这格房仲没有叫我签、我最后也没签
"若卖方同意出价则契约即成立生效, 买方同意斡旋金转为订金"
且跟房仲的通联记录中有透露 三万斡旋金是被当作服务费 (而非订金)
关于这点的处理程序是否有瑕疵与争议 ?
3. 下斡旋时, 房仲并未主动告知有要约书这个选项, 这点是否有空间可以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