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太离奇!调出地籍图 自家店舖竟要位移1.5

楼主: ckitwei (?)   2017-03-14 18:49:44
新闻和判决书完全不一样,这也能成为新闻……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决     104年度上字第202号
旗山地政事务所测量助理洪
舜惠依日据时代地籍图及51年修测地籍图进行套叠图解数
化图资,比对结果并无伸缩问题,业经原审勘验属实,有
勘验笔录、照片在卷可参(原审卷一第261-274 页、第27
6 页)。且经原审法院函询测量标的及误差问题时,高雄
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务所函覆称:“本案复丈套绘现
况并非以位于342-1 地号且邻近延平一路之建物雨棚(门
牌:平和街3 号)为基准点,乃根据现地周围各建物之共
同壁中心或外墙、延平一路与平和街道路边线或水沟等作
套合依据,并以电脑程式计算处理套图。该套图结果,与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之再鉴界结果相符。又查旗山区平和街
15号建物之面宽4.8 公尺,其西向共同壁中心至旗山段34
1-21与342-1 地号共同界址之实量距离约2.35公尺,且34
1-21地号北边地籍线图面长度经比例尺换算亦约2.35公尺
,两者距离相符。本案图资于92年完成数位化,至今已10
年有余,经勘验电脑数位化成果与现存旧图套合并无伸缩
问题,然本案地籍图经岁月累积确有伸缩之可能。惟为避
免图纸伸缩影响地籍图之成果,内政部订颁之地籍测量实
施规则于第157 条、第243 条均有规定面积计算原则及容
许误差之限制。本笔土地地籍图经套合无伸缩,四邻土地
登记面积及计算面积经本所检算在容许误差范围内,可见
图资并无伸缩达两公尺多,再经查日据时代本案图籍原比
例尺为1 :1200,于51年完成修测而变为1 :600 ,由电
脑将两不同比例尺之图解数位化地籍图调制成相同比例尺
进行套合,图籍亦相符,因此图籍伸缩之误差实无可能达
到2 公尺多之程度而产生建物约莫一半坐落在同地段341-
21地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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