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大大,小弟不久前购入了人生第一栋房子(是预售屋)
但是交屋后发现,合约书上面跟权状上面的坪数不符合
也就是合约书上面是写买20.5坪.但是权状上面只有19坪
整整少了1.5坪.另外公设部分也还没有点交
后来建商打来协商,他说:只有两条路
1.照合约走,赔偿我13万.然后在我合约书上面没有的东西会一概移除
(因为小弟是买二楼露台户.他说会把露台封住)
2.以现况点交,赔偿我7万.露台的部分我可以继续使用
小弟想问的是,小弟买一坪20万,建商少给我1.5坪,应该补35万才对,
但是建商说要用"工程造价"的金额补给我,也就是一坪9万
虽然说工程造价一定比较低,但是用工程造价的金额补给小弟.金额落差太大了
在法律的规定上,真的是用工程造价补足吗???
还是说建商应该是要用当初小弟的原购买单坪价钱补足给小弟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