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又来发问了,是这样,签约至今以来种种问题让我真的身心俱疲
先生跟我每晚都睡不好,跟代销的一来一往间真的很累
主要是机车位问题(已有发文不再赘述)
仍在努力与代销协调中,不过这段时间下来,已经不想买房了,现在想争取解约
突然想到,当初议价付订金是21日晚间
签约时是25日晚间,依民法的计算方式,以日定期间者,其始日不算入
如果是这样的话,22~25这样应该算4日而已,是否可要求未过审阅期解约?
倘有经验的大大,拜托协助分享经验~
“本契约于中华民国__年__月__日经买方携回审阅__日(契约审阅期间至少五日)”
上述是内政部订求的应记载事项,所以我们才想说我们还没有审阅5日就签约了
另,因已付订金10万,及签约金10万,
合约有说违约要付15%违约金
假设这房子是700万,如果我要解约,建商不要,
我是只要付20万就好,还是要付700万的15%?才能解约?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