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法令补充规定
第 16 点
领有使用执照之建物,其建筑面积与使用执照面积相符,惟部分 占用 基地相邻之土地,
该建物所有人得就未 占用 部分,申办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公告时无须通知邻地所有
人。办理登记时,应于登记簿标示部其他登记事项栏加注:“本合法建物尚有部分面积因
使用邻地未予以登记”之文字。
是可以补登,但是占用部份会画些线表示,而且会有加注上列文字,
但这样有比较好吗??
※ 引述《richman (李奇)》之铭言:
: 我有一间民国六十八年的老房子想补登阳台
: 结果地政跟我说似乎有占到邻地的问题,要先厘清才能补登
: https://www.dropbox.com/s/z5m5uucrw8z0afu/2016-05-05%2017.19.51.jpg?dl=0
: https://www.dropbox.com/s/asywape71rr9os7/2016-05-05%2017.22.41.jpg?dl=0
: 建物测量成果图如下
: 想问各位先进
: 这样的意思是跟我说这30几年前第一次登记就有问题了吗??
: 但是誊本也没有注记阿
: 如果建筑物全体有占用的部分没解决,是不是就不能补登阳台??
: 如果一定要处理邻地占用的问题,是不是不如装不知道继续用
: 补登就撤案,也不要补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