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onkeyy (挖嘎乌拉拉)
2015-10-31 21:59:52我妹买了一个房子,契约上虽然有勾是奖励停车位但是
销售人员选车位的时候并没有告知这是奖励停车位,我们
是在大楼公告的地方发现奖励停车位包含我们的号码,
我想问的是,虽然建设公司一直说都是这样卖也没有问题
但是就字面上或是法律上的解释是否就代表这个车位必须
开放给他人使用。
虽然他会说不是这个社区的人进不来,但是万一今天有个恶邻居,
硬要停在上面,就法律的观点而言是否没有违法?
作者:
capik (capik)
2015-10-31 22:08:00看社区管委定的办法,一般奖励给一般民众使用就符合规定(你也是一般民众,了?)
楼主: monkeyy (挖嘎乌拉拉) 2015-10-31 22:16:00
意思就算是我有权状,但是管委会决议开放给本社区所有人临停,我也只能吞下去囉?
作者: didila 2015-10-31 22:35:00
仿佛内政部还是哪个单位解释过 所有权人也算是一般人所以你可以自己停就好
楼主: monkeyy (挖嘎乌拉拉) 2015-10-31 22:40:00
我的意思是我可以自己停就好,但是我能限制别人不能停吗?
奖励车位权状独立 可以开放卖给非本社区房屋所有权人
楼主: monkeyy (挖嘎乌拉拉) 2015-10-31 22:57:00
请问意思是 我有权状,所以别人来停我可以告他窃占吗
作者:
richman (李奇)
2015-11-01 00:11:00你有这个车位的权利,所以不管是谁要停你的车位还是要你同意,你不同意谁都不能停管委会不能迳为处置你的车位怎么使用
楼主: monkeyy (挖嘎乌拉拉) 2015-11-01 00:14:00
那为什需要公告这是奖励停车位开放给公众使用?
作者: gggga (不要太铁齿才是王道) 2015-11-01 00:26:00
奖励车位 有权状吗?
作者:
richman (李奇)
2015-11-01 00:26:00奖励车位有很多种形式跟不同时期的法规假设他有明定要出租给不特定公众使用,你就租给自己就好你自己也是公众,不会因此就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反正现在也没停奖了,我想政府对旧的法规更难掌控所以大概会就地忽视这些车位了,毕竟对整体来说建商还是释放了更多车位出来
楼主: monkeyy (挖嘎乌拉拉) 2015-11-01 00:32:00
新建案 这两天才交屋,管委会尚未点交。如果当初知道这是奖励停车位,我想我们会换掉所以有钱人的意思是,我所有权人可以永久租给某一个特定的人,这样就算我有开放给公众使用了吗?
作者:
fywei (应无所住而生其心)
2015-11-01 02:16:00一定要开放给公众使用 不然有人检举或清查的时候就会被裁罚内政部于100年6月30日发布修正“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59条之2,及废止84年10月3日所作有关奖励增设停车位供公众使用,其“所有权人亦不应排除于公众之外”之解释,同时函颁“建筑物增设停车空间供公众使用鼓励原则”。重点包括明定给予奖励增设之停车空间应作为营业停车场开放供不特定公众使用.
你当然有权去告 只要你有钱有闲兼喜欢跑地检署即可 既然你都已经知道"很难成立"了 不排除你也有被告诬告之可能
作者:
gens50 ( )
2015-11-01 14:22:00你脑补太多,有权状登记跟持分,别人不能停你车位奖车只是一个种类,有些人还优先买奖车,灵活运用恶邻乱停法车还奖车,跟所有权有关,跟奖车与否无关若真不明白你停车位的意义,就安心停,不用再钻研了
拜托不要再用你的定义钻研了 不懂可以问 但法律不是各自表述 总之安心停就对了不管权利还是约定使用 你就是单纯的所有人 但是回文提到的窃占跟诬告都不会成立 霸占车位的问题也跟奖励车位没关系 是人的问题 案例很多可以自己搜寻
楼主: monkeyy (挖嘎乌拉拉) 2015-11-01 16:07:00
那想请问一下,公共空间所换取的奖励容积,须开放给公众使用。这样跟奖励停车位的定义会有何不同?因为建商在车道旁贴公告哪几号是奖励停车位,开放给公众使用,已经有路过大妈认为,这就是住这社区的住户有朋友来的时候可以临停。
你都说大妈了…跟他认真是想逼乡民跟大妈认真吗…回复你吧 关于奖励停车位需给公众使用,而你就属于公众 所以无法律争议问题 请安心服用
楼主: monkeyy (挖嘎乌拉拉) 2015-11-01 16:32:00
OK 所以奖励停车位是建商欺骗政府囉? 我可以去检举吗?
至于大妈的问题我用入俗的用语解释 大妈误以为你的车位属来宾车位 但其实你的车位属约定使用,并非管委会专用共同持有,所以我说被霸占是人的问题,不是你的产权不清
楼主: monkeyy (挖嘎乌拉拉) 2015-11-01 16:39:00
所以您的意思是 虽然这是公众用的车位,但是只能约定由我使用?
你可以去检举 但建商无不法 至于购买前代销没告知可以谈判求偿 因奖励车位的目的是解决停车位不足的窘境 奖励已达成目的 只是建商以约定使用的方法卖你 所以公众的定义是指该大楼住户 所以你约定使用权只能转卖该大楼用户不能单贩售流出市面对 只有你能使用 约定使用是正式法定权 不用想太多 只是刚好管委会的来宾车位也是奖励车位 所以让大妈误解 但所有权不一样法定车位 增设车位 奖励车位是建筑法规 所有人权状是民法 完全两码事不要混在一起 你再执著底下就有回文说50收……
作者: gggga (不要太铁齿才是王道) 2015-11-01 20:34:00
白纸黑字都降写了,故我不买奖励车位因为看完条文,满脸问号??会怕 @@
作者:
fox999 (fox)
2015-11-02 13:29:00其实大妈廷你也不行怎样呀 阿就奖励车位 即便约定专有使用你顶多跟管委会主张 对大妈又没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