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吓阻违建 柯文哲:建物有违建不得买卖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5-04-02 11:03:46
※ 引述《On10n (洋葱头)》之铭言:
: 柯文哲表示,虽然民国83年台北市违建就地合法化,但过了这么多年“违建还是继续
: 盖”。他也感叹“这个国家不能这样”,政府应拿出决断力,吓阻违建继续产生。
: 柯文哲指出,解决违建问题不是派出几个人做稽查,而是由“系统面”来解决。例如
: ,未来建物中如果包含违建,将不得进行买卖。
我个人是觉得内文与标题不符合啦
内文是说“例如”违建不给买卖
以目前现行法的观点是违建不能登记所以所有权不能移转
理论上来讲买卖契约因为标的物自始无效,所以买卖契约也无效
但是最高法院向来认为卖卖契约并非无效,标的物是违建的“使用权”并非“所有权”
我个人认为这实在是扭曲契约本意
例如A向B买房子,签订契约之后A才发现是违建,你不给A主张契约无效说不过去
相同情形也发生在强制执行
违建起造人取得违建所有权,但是违建受移转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如果受移转人被强制执行违建,违建起造人能不能主张第三人异议之诉???
理论上可以,但是实务上不行
白话来讲A建了违建卖给B,B后来被强制执行
依照实务见解违建所有权人是A,B只有使用权
A能不能跳出来说这个违建所有权人是我,不可以把我的违建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说A不能跳出来阻止强制执行
就某方面来讲
最高法院也是屈就民间习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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