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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税猎漏 别想“先租后买卖”
【经济日报╱记者吴佳蓉/台北报导】
2014.12.17 03:00 am
又见逃漏奢侈税歪招,北区国税局再查到一逃漏奢侈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案例,买卖
双方私下约定先签租约,待课税期已过,再签订买卖契约过户,最终因不正当逃漏奢侈税
,遭税局补税,并就漏税额重罚2.5倍罚锾。
图/经济日报提供
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甲在2013年3月24日将房屋出售给乙,并主张房屋在2011年3月20日
已购入,双方交易时,持有期间已满两年,不须课征奢侈税;但经税局深入追查发现,双
方买卖只是表面上看起来正常,但背后事实并不单纯。
税局掌握到,甲乙双方在2012年8月就曾立约,约定先签订租赁契约,乙并先付给甲100万
元订金,说好待房屋超过奢侈税持有期限两年后,再正式签订买卖契约书,届时再付清交
易全额816万元,明显意图逃漏奢侈税。且双方2012年8月立约时,还签订了借屋装修承诺
书,允许乙在买卖过户前,可先进行房屋内部装潢。
鉴于上述种种事证,最终税局判甲须补缴奢侈税,就交易的861万元的10%(持有期间1到2
年间)课征81万6,000元,并重罚2.5倍罚锾204万元。
甲虽不服,申请复查,但由于双方先前立约内容明显有规避课税期限之嫌,且甲确实已先
收取订金,乙在签订租赁契约后,也立即开始装修房屋,对该房地已有实际支配使用权,
因此仍遭税局认定为不正当逃漏税,驳回复查。
北区国税局提醒,稽征机关在查核奢侈税销售日期时,会深入了解以实质经济事实综观研
判,以识破部分民众刻意制造的“障眼法”,呼吁民众切勿以身试法。
【2014/12/17 经济日报】@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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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91343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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