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公同共有房屋,可享自住税率

楼主: q135q135 (打工仔)   2014-11-27 22:38:54
内文:
公同共有房屋,也可享有自住房屋优惠税率了。财政部赋税署昨(26)日发布最新解释令
,公同共有房屋如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且符合住家用房屋的认定标准
,就能按较低税率课征房屋税。
官员强调,地方税捐机关今年进行房屋归户调查时,已将公同共有房屋排除在外,因此在
解释令发布之后,民众若希望将名下的公同共有房屋归为自住房屋,必须自行向当地税捐
处申请,以便适用较低税率。
房屋税条例在今年6月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税率为1.5%到3.6%;个人
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同时符合“房屋无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
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以内”等三要件者,可按自住使用房屋税
率1. 2%课征房屋税。
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许慈美说,地方税捐机关曾反映,子女继承、夫妻合购等“公同共有
”房屋,申报自用住宅优惠税率时,认定方式引发争议,因此财政部经研议后,决定发布
解释令。
财政部表示,公同共有房屋,其公同共有人所有潜在应有权利部分,如供其本人、配偶或
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且符合住家用房屋之三大条件者,可适用自住房屋1.2%之优惠
税率。
在房屋持有户数的认定上,官员说,将按共有人关系来区分,如果共有人为夫、妻或其未
成年子女,在认定公同共有房屋时将以1户来计算。
另外,如因继承而成为房屋共有人,在计算房屋持有户数时,原则上将分别以1户来计算

举例而言,甲、乙为夫妻,与其未成年子女丙,3人公同共有A屋,该屋供3人自住且未供
出租,即符合自住房屋的认定标准,如果甲、乙、丙3人名下均无其他房产,可确定适用
自住房屋1.2%的优惠税率来课征房屋税。
依据财政部统计,103年度的房屋税在今年5月开征,全国共有1,009万户查定户数,应税
房屋共800万户,共缴税629亿元,与去年相比成长2.3%。(新闻来源:工商时报─记者
林淑慧/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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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财政部最新函释 让公同共有房屋也能享有自住房屋优惠税率
感觉受惠的房屋应该不会很多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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