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数不足解约条款的效力 - 让律师来告诉你

楼主: Matsui (金泽大阪然后回家)   2014-11-17 02:02:16
看到好几篇相关的发文,其实在板上五六年来这问题也看了好几回了
每每看到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但多数的建议或解释都跟法律实务有出入
为了让买方对这个条款有正确的认识,
我决定来发文澄清一下,也算是对这个板的一点小小回馈。
大家所谓的贷款成数不足解约条款,在民法上的性质应该是约定的买卖契约解除条件,
或是买卖契约生效的停止条件。
而契约上双方所订的条件必须要有合法、特定、可能这几个要素。
所以“张三杀死王五时契约自动生效”、“李四年华老去时应给付孙六新台币一百万元”
跟“外星人入侵时契约生效”这些文字,就分别是不合法、不特定、不可能的条件,
所以通通无效。
所以呢,
历年来很多人建议过的“贷款成数未达八成本契约自动解除”这种文字,就是实实在在的
废话一句,因为“贷款成数未达八成”这段契约文字根本无法特定。
跟谁贷款、条件是什么都没写,那法院当然无法判断这个条件究竟有没有成立,
买方也没办法举证这个条件已经成立了,依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买方无法举证,
对这一点法院必须为不利于买方之认定,所以真的要告,买方自认为受到契约条款保护
其实根本无效。
那怎样写才会有效呢?
回到前面说的特定的要素,如果契约文字里写明了银行别、分行别、利率、成数、年限
这些金钱借贷契约的必要之点,就可以被认定是特定,所以想要加这种条款来保护自己
的买家,最好是写成:
“若乙方以本契约所订房地作为抵押物向国泰世华银行馆前分行或彰化商业银行南京分行
办理房屋贷款,在贷款年利率2.5%以下,贷款年限20年以上之条件下均无法核贷买卖价金
八成或新台币1600万元较高者时,本契约自动解除”才比较保险,当然跟各银行申贷还有
核贷成数不足的相关证据也一定要取得才行。
另外有个台北地院后来上诉到高等法院的案例的买卖双方是写:
“双方同意本标的之银行贷款未达8成(上海、远东、玉山)时,同意解约,但买方之信用
应无任何瑕疵”
在一审的时候台北地院认定这样写有效,不过后来这个到了二审,高等法院认定买方故意
贷不到八成,还是判买方输了。
***************
最后有一点小小的牢骚,不知道为什么台湾一般民众总把律师的工作想成只打诉讼(像
我一年打的诉讼还不到六七件啊)律师也有很多不同的专业跟功能,
其实签订各种契约的时候找律师看看,给个意见或修改一下也花不了多少钱(当然定型化
契约如果不能加注也不能改,那律师就只能提醒条文里的风险而已),可是一般大众
不然就是等到被告了,或要告人了才会想到律师,不然就是经常觉得自己的问题很简单
想问免钱,造成我们的行业越来越萧条,然后有一些撑不下去的同业削价竞争,连带那些
贪小便宜的当事人因为想省律师费,往往得到不充分的服务而升高法律风险或因此败诉,
实在是很遗憾的事啊。
作者: tamaco (tamaco)   2014-11-17 02:07:00
推专业+长知识
作者: hermanwing (她的男人爱飞翔)   2014-11-17 02:27:00
补充:卖方可以不同意卖毕竟买方若贷不到又拖了两星期所以请买方先请银行评估好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4-11-17 02:41:00
原po的最后一段我亦有同感 以小弟在本板出没一段时间的感觉 有不少板友都自认具有法律专业 可以处理自己或其他板友的问题 而很多板友也都期待能在本板找到具体解决的方法或正确作法 间接促成律师业的现况 最后不免俗的要呼吁..懂天懂地董部长 快下台 趴趴趴趴趴趴~~
作者: coburn (左边)   2014-11-17 02:59:00
这篇要收精华
作者: pk0943 (.)   2014-11-17 06:37:00
这篇建议置底
作者: yehmd (牧叶 德国队加油)   2014-11-17 07:27:00
推一个,辛苦了!
作者: ast2 (doolittle)   2014-11-17 07:29:00
好文
作者: klarinett (= =)   2014-11-17 09:01:00
好文推 一般民众如我 法律常识真的很弱
作者: epenpal (.....)   2014-11-17 09:14:00
push
作者: fecent   2014-11-17 09:25:00
好文
作者: smalityellow (smalityellow)   2014-11-17 09:28:00
推,长知识了!
作者: Motor (爱猫爱狗爱家人)   2014-11-17 09:33:00
推长知识
作者: Tosca (hi)   2014-11-17 09:33:00
推 本来专业就是要归专业 器约还是要请律师来看才对不然一天到晚都在听仲介代书投客乱讲乱教
作者: Motor (爱猫爱狗爱家人)   2014-11-17 09:36:00
还有网友
作者: JTR626 (努力的活着)   2014-11-17 10:01:00
推专业!
作者: lucifero (Evil)   2014-11-17 10:27:00
给推~
作者: Dialysis (           )   2014-11-17 11:01:00
请问,请律师审阅买房契约,有市场公订价吗?
作者: D900 (Nikon)   2014-11-17 11:02:00
各地的律师公费都有收费的标准,但各家事务所收费标准不一
作者: Tosca (hi)   2014-11-17 11:06:00
我记得帅大的团队里面有法律顾问 不然拜托他开个价XD
作者: lazydoggy (懒惰的狗)   2014-11-17 11:07:00
专业推!!!
楼主: Matsui (金泽大阪然后回家)   2014-11-17 11:08:00
中小型事务所大概是八千到两万左右,依页数调整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11-17 11:10:00
等等帮你收精华区谢谢好文分享
作者: Dialysis (           )   2014-11-17 11:11:00
另外想请问"事前律师审阅"对后续买卖纠纷的实用性在于?比如,如果后续还是发生了纠纷, 那有什么保障吗?
作者: D900 (Nikon)   2014-11-17 11:17:00
事前审阅在于修改契约条文或是指明法律风险,有的时候律师
楼主: Matsui (金泽大阪然后回家)   2014-11-17 11:18:00
律师先审契约可以把发生纠纷的机率降低,并且把
作者: D900 (Nikon)   2014-11-17 11:18:00
在审约阶段于契约文字埋进去的东西,比在事后诉讼举一堆法理有用。你签了一分狗屎合约,律师再神通常也无力回天
楼主: Matsui (金泽大阪然后回家)   2014-11-17 11:19:00
条款修成对客户有利的方向。如果对方坚持不让,也会事先提醒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板友来信问转录,除了站内欢迎大家直接转文以外
作者: Dialysis (           )   2014-11-17 11:23:00
OK, 感谢
楼主: Matsui (金泽大阪然后回家)   2014-11-17 11:25:00
外部使用请注明 作者:胥博怀律师 即可。下面的牢骚可以拿掉,本文部份请勿增删修改,谢谢大家
作者: ceca (生活艺术大师 ￾ N)   2014-11-17 11:26:00
我也觉得有很多立约都很奇怪..XD所以还是不要搞东搞西,乖乖照规矩来就好..笨就是聪明..慢就是快..!!
作者: a386036 (骷髅怪)   2014-11-17 11:39:00
还有要排除信贷 房贷寿险
作者: krit1009 (噜噜奥瑞)   2014-11-17 11:42:00
信是我寄的啦XD 想说开会时员工教育训练一下顺便放在我松山汐止的买卖社群..0.0 还以为你不回我原来直接回推文XD
作者: hsinping   2014-11-17 11:44:00
笔记
楼主: Matsui (金泽大阪然后回家)   2014-11-17 11:44:00
我用的app无法手机回信,让你久等了抱歉我现在住南京三民站,那社群我也想加入可以吗
作者: krit1009 (噜噜奥瑞)   2014-11-17 11:50:00
当然可以,但社群目前比重是松山:汐止 3比7正在努力把比重配成5比5 XD 那很巧 我在南京三民站上班↑旁边‘松山、汐止买屋卖屋讨论社群’之前有某橘色领带的房屋仲介瓢窃我的标题及内文,不要加错了 当然要加也可XD
作者: sce (sc)   2014-11-17 14:09:00
感谢认真回复文 是否可以转贴
楼主: Matsui (金泽大阪然后回家)   2014-11-17 15:15:00
站内可自由转贴。外部使用请加注“作者 胥博怀律师”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11-17 15:44:00
已收录
作者: seray (sera)   2014-11-17 17:02:00
长见识,推一个
作者: Dalwin (坂井泉水…永怀…)   2014-11-17 21:12:00
第5、6行本质冲突,所以到底是停止或解除?文中说的裁判字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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