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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
“霸王条款”判无效 房仲业震撼弹
屋主委托房屋仲介售屋时,房仲公司在委托销售契约中都会有这样的条款“委托销售期间
内,委托人如拒绝以本委托条件与房仲所介绍对象成交者,仍应支付服务费给房仲”,台
湾高等法院判决认为,房仲业此一“霸王条款”剥夺卖方的卖屋决定权,对卖方不公平,
违反消保法,应属无效。
过去这类官司,法院根据契约条款都会判决房仲胜诉,但最近司法实务上有了不同以往的
新见解。高院认为,房仲扮演“居间者”角色,必须买卖契约成立后,居间者才能请求报
酬;但房仲在委托销售契约的“霸王条款”却规定,不管买卖契约是否成立,只要卖方违
反“霸王条款”即应给付佣金,这种条款应属无效,判决房仲败诉。法院的新见解引起房
地产市场震撼。
高院指出,委托销售契约的法律性质为“居间契约”,房仲是居间人,因买卖契约成立而
请求报酬,但房仲在委托销售契约中却规定,“买方愿依委托条件购屋,卖方不得拒绝,
否则即应给付服务费”,已剥夺卖方优于委托条件或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对卖方不公平
,违反民法居间契约的规定,也违反消保法,应属无效。
本案起因于一家房仲公司为客户仲介销售其新北市的二户房屋及停车位,委托底价为五千
一百六十万元,房仲找到高姓买家愿以五千一百七十万元购买,高姓买家签下议价书,付
出一百五十万元斡旋金后,双方约定碰面签约。
房仲指出,卖方后来屡借词推托,始终不肯签约;卖方则辩称,买卖双方约定碰面,当天
高女却未出现,因此未签约。
房仲公司引用委托销售契约认为,高女的出价既然高于卖方委托销售的底价,并经卖方盖
章确认,双方的不动产买卖关系即成立,卖方应依约支付成交价的百分之三共一百多万元
的服务费给房仲。
高院判决房仲败诉,全案定谳。法官指出,卖方签约委托销售,目的在透过房仲介绍,以
取得较有利条件再决定是否售屋,如果房仲不论磋商结果是否符合卖方利益,即以委托条
件强令卖方选择接受或给付服务费,对卖方不公平,也不能达成委托契约目的。
法院指出,这种定型化契约的“霸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剥夺卖方卖屋的最后决定权,
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违反消保法规定,应属无效。
3.心得或感想:
房仲不用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