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查了一下...
根据内政部自民国100年3月24号公告
关于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的第7点第2款第2目之规定:
附属建物除阳台外,其余项目不得计入买卖价格。
准此,屋簷及雨遮买卖时不计入预售屋买卖价格
并自民国100年5月1号起生效。
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建商,内政部可依据消保法第 58 条
处新台币 6 万至 150 万罚锾,并可以连续罚且要求限期改善。
但小弟最近在看预售屋或新成屋时
所有建案都将雨遮灌入权状坪数来计价
有时一间权状30坪出头的预售屋,雨遮就占了将近三坪之多
假如以一坪50万来计算的话,三坪的雨遮就要多花150万价钱来买用不到的坪数
会想发问的理由是因为最近看到一间预售屋感觉还算不错
三面采光两间厕所及房间都有对外窗
但是雨遮占了将近三坪左右而且还计入权状坪数的总价内...= =
想请问一下雨遮的部分是否能请建商自行吸收呢??
毕竟违反了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