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源连结: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617935.shtml
2.内容:
【联合报╱记者郑惠仁/台南报导】
2014.04.17 02:48 am
房屋漏水,社区管委会有无义务帮住户修缮?台南地院最近一件判决给了答案。
法官指出,漏水若因大楼公共设施不良造成,管委会就有义务修缮,
判决管委会赔偿受害户二百多万元。法官说,住户下雨时会漏水,
是因为大楼的通气窗、楼梯卷门门缝、地下室外墙及一楼平顶管路不良造成,
都属共用部分,管委会有责任修缮。
管委会表示,大楼公用基金现剩三百万,若要赔偿二百多万,基金就用完了,
管委会将无法运作。社区其他住户也觉得判决不合理,“同仇敌忾”一致主张上诉。
管委会希望官司能逆转胜,不用赔偿;若仍败诉,到时只得挨家挨户收钱,
由住户们一起分摊赔偿金。
这件修缮官司起因四年前,胡姓女子买下台南市永康区一栋大楼的第一层
,面积七百多坪,打算租给中华竞技叠杯运动推广协会,每月租金十四万元。
协会租屋前发现漏水,要求改善后再签租约。
管委会接获胡女反映,找人抓漏处理,但下雨时还是会漏水,
四年来没有改善,胡女的房子一直租不出去。胡女认为管委会未尽义务处理漏水,
提告要求管委会赔偿她四年来应收而未收到的租金损失;
她表示管委会不修只有自己来修,四十多万修缮费应由管委会支付,
共索赔三百四十九万。管委会拒绝赔偿,表示大楼屋龄近廿年,
胡女买屋时就知道漏水,应自行修复,却把责任推给管委会不合理。
管委会只是代收住户管理费,且胡女长期未缴管理费,共积欠八十一万,
管委会没义务为住户修漏。
法官认为,大楼管委会已具有代表住户行使权利义务的能力,且漏水属共用部分,
判管委会须赔偿胡女二百八十五万,扣掉胡女欠缴的八十一万管理费,
应赔偿二○四万元。
3.心得或感想:
这永康哪一栋阿?会不会买了这栋的房子就要先一起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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