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方)陆续跟三家房仲业主一般卖屋合约。最近A房仲约去跟买方谈价格,最后理想
差了一点我决定不卖也签了退回买方斡旋金的单据。在单据上有看买方的姓名。
两个礼拜后,房仲B也找我去谈,但因为之前聊到的有可能的买主不是房仲A介绍的。
之后到了现场,房仲B因为压低了服务费所以有达到我理想的价格,但斡旋书拿来的
时候才发现和前几天房仲A介绍的买家是同一人。因为之前房仲A有提醒两个月内不可
成交同一买方,否则会违约,我便迟疑了。但因为房仲B说我跟房仲A签的是一般约,
所以这条条款没有作用。当时糊里糊涂就签了。
之后回家仔细一查上面写着
**甲方如在委托期间内或在委托契约关系因故终止或届满二个月内,与甲方成交之买
方是乙方曾仲介或带看之客户(含其配偶及二亲等内之亲属),经乙方查证属实者,即
属违约,甲方应付给乙方委托金额4%计算之违约金
我也看了房仲B以及另一家房仲C的合约书,发现房仲B也有这一条款。那不就如果我不管
透过A或B成交,另一方都可以提出我违约??!!那我当初签一般约是签心酸的吗?
我的问题是,上述的情况真的可能发生吗?如果是这样,那斡旋金我是不是就算退回也
要赔一笔钱??或者我该怎么避开这个条约顺利卖房
PS:只有房仲C的合约有另外附记“但经其他不动产仲介业之媒介而成交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