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恕删。以下是财政部的新闻稿:
来源:财政部
网址: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5738&ctNode=2449&mp=1
内容:
中华民国103年4月10日星期四 Apr. 10, 2014 Thu
新闻稿
陆资拟取得国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权,依规定于投标前应先取得内政部许可
有关媒体报导“地上权开放陆业者投标 高雄不动产开发公会反弹”,国
产署澄清如下:
一、陆资在台湾投资不动产,系“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条例”、“大
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及“大陆地
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规范,依该等规定,大陆地区人
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有业务需要者,
或从事有助于台湾地区整体经济或农牧经营的投资,并经中央目的事业主
管机关同意者,须先经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审核通过,再报经内政部许
可后,才可以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亦即陆资拟参与
投标取得国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权,于投标前应先经地方政府审核通过并取
得内政部许可。
二、国产署依上开规定,于招标设定地上权投标须知载明大陆地区人民、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参加投标,应受该等
规定等相关法令的规范。
三、截至102年底,国产署办理公告招标设定地上权案件105件,标脱39件
(包含台北学苑及财训所开发案),均未有陆资参与投标,尚无所谓陆资
炒作致使房地产价格不合理高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