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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
避奢侈税!一不小心又有人中招了,补税处罚
作者:MyGoNews编辑部
时间:2013-12-30
奢侈税认定持有户数时,未办妥保存登记之房屋,仍应计入
【MyGoNews萧又安/综合报导】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下称特销税
,俗称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认定“仅有一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时,所有权人与
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若名下另有未办妥保存登记之房屋,仍应计入持有户数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于2012年8月间出售持有一年以内之A房地,未依规定
报缴特销税,经该局查获甲君名下除有A房地外,尚有一户B房地,不符上揭特销税条例之
规定,除补征税额外,并裁处罚锾。甲君不服,复查主张名下所有之B房地,仅有土地所
有权状,无建物所有权状,即代表无自用住宅,故出售A房地符合特销税条例第5条第1款
规定,应排除课税。该局以B房屋设有房屋税籍且甲君于1986年间购买取得时,亦曾办理
房屋税籍之移转登记,难谓无B房屋之存在,驳回其复查申请,甲君未提起诉愿,而告确
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特销税条例所称之“房屋”,并未以房屋有无建物登记作为课税标的与
否之依据,且参照房屋税条例第2条第1款:“房屋,指固定于土地上之建筑物,供营业、
工作或住宅用者。”之规定,则于计算是否符合特销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仅有一户房地
时,未办妥保存登记之房屋,仍应计入。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出售持有不到2年房地时,于检视所有权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
名下是否仅有一户房地时,尚须注意是否另持有未办妥保存登记之房屋;如有,即不符合
特销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应依法申报缴税,以免遭国税局查获而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