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约定专用的问题

楼主: er34 (er34)   2013-09-01 18:32:53
※ 引述《landagent (帅过头)》之铭言:
: 建商也很诈,留下一个伏笔,享有使用权,是露台给三楼用,可能也是
: 三楼专用,因为,是三楼的附属建物,当然是三楼专用,可能是不当成
: 权状之内,因为,附属建物已用光了,才大家写~三楼享有使用权~
: 但是,不代表可以违建,露台增建是重大违建,因为,露台之工能在于
: 紧急逃生之用,楼上用来缓降梯降落之处,会即报即拆。
: 至于,一楼人行道一楼有使用权,这当然违法,若是增建当然也是违法
: ,但是,他的拆除重大性小于露台。
: 妨害救生逃生是重大违建,如一楼后面的防火巷,(一楼前面增建大多
: 不是妨害救生逃生)露台,顶楼增建不留逃生空间或锁住顶楼进出等
: 妨害逃生会即报即拆
: 帅过头
感谢帅大的说明,因为我住的这栋大楼(7F)没有设置缓降梯,请问这样去
申报会有效果吗?
我比较在意的是一楼的增建,我可以寻求哪个单位或依据哪条法规去要求
呢?如果建商拿出那份契约书,请问我们这栋楼的住户站得住脚吗?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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