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源连结:
http://tw.news.yahoo.com/%E9%A0%90%E5%94%AE%E5%B1%8B%E6%89%BF%E8%B3%BC%E6%AC%8A%E8%BD%89%E8%B3%A3-%E8%A6%81%E8%AA%B2%E6%89%80%E5%BE%97%E7%A8%85-213000179.html
2.内容:
工商时报【记者张国仁╱台北报导】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指出,购买预售屋,在预售屋还未兴建完成前,将预售屋的承购权转卖
,不适用所得税法有关土地交易免纳所得税规定,刘姓纳税人因此应依国税局所核定,缴
纳连补带罚约1,400万元税款。
法院说,预售屋的买卖,因买卖标的之房屋在缔约当时还没有建筑完成,并未办理保存登
记,其房屋坐落的基地应有部分土地,也未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买受人此时仅取得承购
预售屋的“不动产预定买卖权利”,尚非真正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承购者事后将不动产预定买卖的承购权利转售他人,就出售基地应有部分土地承购权部分
,并不属于土地所有权人出售土地,自然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免纳所得税规
定。
法院指出,如果因为卖出预售屋而有所获益,依所得税法规定属于“财产交易所得”,应
依税法规定课征综合所得税。
95年5月刘某以总价9,250万元,买下璞磐建设及东家建设所兴建的“过院来”乙栋预售屋
,在该房屋建筑完成并办理所有权(含基地应有部分土地)移转登记前,就在97年4月以
总价1亿2,000万元,将所承购“过院来”的不动产预定买卖的权利出售,并支付璞群广告
销售服务费240万元。
北区国税局发现后,以刘某的买卖差价减除为买卖而支付的销售服务费240万元,核定刘
某出售所承购该栋预售屋权利的财产交易所得为2,510万元,归课刘某97年度综合所得总
额2,571万元,补征税额935万元。
刘某不服,主张出售“过院来”该栋预售屋的所得,属所得税法免纳综所税的土地交易所
得,但法院说,刘某误解税法规定不予采纳。
确定判决指出,刘某在申报97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应该依法申报,却漏未申报这件高达
2,510万元之财产交易所得,其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应负过失责任。
法院认定,国税局按刘某所漏税额933万余元,处0.5倍的罚锾,计466万余元,并未逾越
法定裁量范围。
3.心得或感想:
预售屋借由交屋前转卖可以避掉奢侈税,
但是看到这个新闻不知道会不会收敛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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