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小弟是嘉义人,
当初买间公寓在高雄,
是父母出资让小弟当个小包租公,
而且哥哥就住在楼下方便管理,
后来小弟已有结婚打算因此想出售换取现金
一开始在网络上丢出讯息后马上有仲介接冾,
仲介在晚上联络便马上约见面看房子,
接听电话的过程中觉得很有积极性因此将电话转给哥哥,
没想到再晚一点就接到哥哥来电,
表示房价有240万元,
且在一个月内可完成出售,
因此在欠缺考虑的情形下签了合同;
后来在一个月内果然接到电话表示有人中意,
但只开价195万!
因为离个人的目标210万差距15万因此拒绝,
后来也就没有接到仲介电话,
十月份因工作被调到大陆出差三个月,
在之前就有跟仲介公司寄个一封MAIL
报怨为何案件没进度,
就在寄MAIL到大陆出差这段时间也未接到仲介来电,
后来一查,连在仲介个人网页上也没有小弟的房屋出售讯息,
就在合约的最后一个月(昨天)接到哥哥的消息
说仲介有客户提205万元,
后来也只能勉强接受,
接受的原因是不想让哥哥难做人,
因为当初买房到最后卖房都是哥哥协助处理。
可是总觉得仲介的做法太牛皮了,
先是开高价来吸引签合约,
签到合约后就怪屋龄旧(有粉刷过)
找了一堆理由来推拖,
最后只能要求卖屋者接受,
不是小弟委区求全,
难到真无规范(法令)来要求房屋仲介业者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