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快讯/文林苑同意户:王家嫌1坪换3坪太少

楼主: hifree (hi)   2012-04-17 11:38:05
→ IBIZA:我再问一次"判决哪里写 公用财产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权?" 04/17 11:30
→ IBIZA:是你掰出来的吗? 04/17 11:30
→ IBIZA:键盘大法官 最高行政法院都写了 你还要凹... 04/17 11:30
受不了了
怎么有人可以直跳针到这种地步
如果不懂什么公用财产用途限制
请去看国有财产法
第 32 条
公用财产应依预定计画及规定用途或事业目的使用;其事业用财产,仍适
用营业预算程序。
人家都说了公用财产只能依应依预定计画及规定用途或事业目的使用
不得提供他用
而你公用地役权显非该预定计画或事业目的
而你引的最高行政法院判决也说得很清楚了
====================================================
则系争土地既非作为学校办公、作业及宿舍使用,且将其出租予他人使用,
则就上诉人而言,其显与国有财产法第4条第3项规定之非公用财产性质相当,
自不得与上诉人管理中之其他公用财产同视。
又非公用财产既得供收益,与私有土地并无不同,则要无不得成立公用地役
关系之理由。
===================================================
什么叫不得与上诉人管理中之其他公用财产同视。
就是说不受公用财产用途之限制
后段又接着说,非公用财产既得供收益,与私有土地并无不同,则要无不得成立公
用地役关系之理由。
就是说你非公用财产跟私有财产一样
依大法官释字400号解释得成立公用地役权
结果你在扯什么?
公用财产得设定公用地役权?
这个判决哪里说了这段话
承认自己看错内容并不可耻
问题是明明看错了还要要硬凹
拼命跳针
那可真是给脸不要脸了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嘘 IBIZA:删推文了耶.... 04/17 11:39
→ IBIZA:既然讲到要删推文 那我只能说你赢了XD 04/17 11:39
→ IBIZA:那块地本来就是供人通行 并无违反 规定用途 04/17 11:40
→ IBIZA:删推文了耶.... 04/17 11:40
同样的文字你跳针一百次不嫌累吗
→ apa9394:那就等版主永久水桶了 好烦喔 这一串 04/17 11:41
→ IBIZA:判决哪里写 公用财产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权? 04/17 11:42
→ IBIZA:国有财产法顶多是规定不能违反规定用途 04/17 11:42
→ apa9394:我检举了 聊天聊到生气不是好的 04/17 11:42
→ IBIZA:并没有说 公用财产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权 04/17 11:42
→ IBIZA:那块地本来就供人通行 并无违法规定用途 04/17 11:42
→ IBIZA:把国有财产不能违反规定用途 引伸到 公用财产不得成立公用 04/17 11:43
→ IBIZA:地役权 关系? 说你是键盘大法官果然没错 04/17 11:43
→ IBIZA:同样的文字你还不是贴一百次 问你哪边有写也不讲 04/17 11:43
→ IBIZA:就在那边贴文 没写就没写 贴一百次难道就会跑出来? 04/17 11:43
→ IBIZA:再说一次 不管是公用财产或非公用财产 都不排除成立公用地 04/17 11:44
→ IBIZA:役权 实际上能否成立则要看现实状况<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1:39:00
删推文了耶....既然讲到要删推文 那我只能说你赢了XD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1:40:00
那块地本来就是供人通行 并无违反 规定用途删推文了耶....
作者: apa9394 (委员长老虎)   2012-04-17 11:41:00
那就等版主永久水桶了 好烦喔 这一串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1:42:00
判决哪里写 公用财产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权?国有财产法顶多是规定不能违反规定用途
作者: apa9394 (委员长老虎)   2012-04-17 11:42:00
我检举了 聊天聊到生气不是好的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1:43:00
把国有财产不能违反规定用途 引伸到 公用财产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权 关系? 说你是键盘大法官果然没错同样的文字你还不是贴一百次 问你哪边有写也不讲就在那边贴文 没写就没写 贴一百次难道就会跑出来?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1:44:00
再说一次 不管是公用财产或非公用财产 都不排除成立公用地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1:45:00
役权 实际上能否成立则要看现实状况<--你刚刚删除的我的推文没有 公用财产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权 这回事
楼主: hifree (hi)   2012-04-17 11:45:00
跳针王你慢慢跳针吧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1:47:00
自己把我解释的推文删除 还在那边骂XD挖 直接删文了XD"无否定公有土地得成立公用地役关系之余地"<--判决写的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1:48:00
公用土地包括公用财产我想判决书写得很明确公用财产并不排除成立公用地役关系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1:56:00
公用财产不排除公用地役ok 但主管机关不会给你申请建筑线..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1:57:00
实务上不行 重点就在这里 在那边玩文字游戏根本没意义..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1:59:00
只是先搁置争点而已 就像免20年要件王家非所有权人也不能申请
楼主: hifree (hi)   2012-04-17 12:00:00
法律上就是不行啊,因为违反国有财产法第32条规定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01:00
结论就是不行 over 旁枝末节的东西给你争赢又怎样 可以停了吧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05:00
原文是讲举重以明轻 私有土地都可供通行了而共有土地当然也可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06:00
但供通行又不等于主管机关会让你申请建筑线 拗没关的东西很闲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07:00
不家是输在没建筑线才被划入的 可以通行又怎样 吵这个干嘛?
楼主: hifree (hi)   2012-04-17 12:14:00
我不爽的是,有人明明知道自己说错了,却还一直跳针
楼主: hifree (hi)   2012-04-17 12:15:00
而且从昨天一直跳到今天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21:00
楼上说的是自己吗?size, 什么实务跟结论不行?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25:00
楼上要继续洗板小心被板主水桶 有种你去帮王家打官司赢了再说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27:00
王家就是贪婪又不研究法规才会输给建商 建商贪婪但起码肯研究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27:00
你确实没看过建筑技术规则放大绝了...还得赢了再说...orz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28:00
简单来讲 王家今天住你在旁边大概也是恶邻居 不懂有什好帮的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28:00
王家怎么不关我的事我只讨论那块地可以怎么取得建筑线只要捷运局同意 那块地有两个方式可以取得建筑线并不是无法取得
楼主: hifree (hi)   2012-04-17 12:29:00
就算捷运局同意,台北市议会也不会同意不要再跳针了好吗?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29:00
奇怪 你们是捷运局长 还是国有财产局局长?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31:00
如果你同意那块地可以去申请 只是不见得会同意 那我们没必要吵下去了 我本来就只是说这样做合法 并不认为一定会同意或如何 是你自己一直说这样做不合法一切照法规走的话 这两个方式都合法
作者: op5566 (一直OP)   2012-04-17 12:33:00
这个h怎么整天跳针跳不完 当做个板阿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34:00
那块地本来就是人行道 并没有变更规定用途
楼主: hifree (hi)   2012-04-17 12:34:00
抱歉,依现行法就是不合法,不要再跳针了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35:00
不要再跳针了 那块地本来就是人行步道 没有变更规定用途本.来.就.是.人.行.步.道. 你是听不懂吗?本.来.就.是.人.行.步.道. 你是听不懂吗?
楼主: hifree (hi)   2012-04-17 12:35:00
楼上又跳针了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36:00
那块地本来就是人行道 哪里变更用途了?是你又修文跳针才对吧XD
楼主: hifree (hi)   2012-04-17 12:36:00
人行道什么时候可以指定建筑线了?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37:00
指定建筑线所需的通路本来就没规定一定要能车行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38:00
→ IBIZA:是你又修文跳针才对吧XD <--我明明就写的是修文不过你是承认前一篇你有删我推文 对吧XD你在修文理头一再跳针 我有说错?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39:00
是你又修文跳针才对吧XD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42:00
17984吵过了 要看高架桥和建筑线谁先 先有高架桥不会给你划的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43:00
淡北铁路计画案有承诺会让沿线居民取得建筑线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43:00
如果你是取得建筑线 政府要开高架桥还有可能 不然别妄想会过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44:00
不对 跟高架桥先后无关之前还有一个是高速公路高架段的建筑线指定 我可以找找看基本上只要让出禁建区就可以
作者: AirRider (又怎么了)   2012-04-17 12:44:00
标准的跟猫打架却被划伤满脸的例子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45:00
台北捷运让六公尺 高速公路让八公尺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45:00
计划案算是两边同时 但已有高架桥后你去申请建筑线有什例子?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46:00
可以过王家早就申请了 建筑系的都不知道?连袋地也不知道很扯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47:00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48:00
随便找一个 这是高速公路大雅交流道 指定建筑线的案例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48:00
不是不知道就是装死 协商和官司2,3年间都在摆烂 输了真的刚好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49:00
至于合法 但是主管机关同不同意 那也不是我讨论的范围我只讨论这个两个方式合法合法的东西 主管机关同不同意 那就是裁量权的问题而裁量权....我只能说是可以变动的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50:00
不然也不会有都更局官员建议乐扬把王家划出的事情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51:00
更正 应该是 营建署都更组官员建议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54:00
王家没取得建筑线前划出就是违法 以为人人都学王家当钉子户..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55:00
没取得建筑线前划出违什么法?都更条例只说不应造成邻地无法划定都更单元吧..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56:00
更正一下 是台北市都更自治条例才对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57:00
而且事实上那一条的第二项就说明了无法照前项办理该怎么做所以并不是无法划定都更单元 就一定要划入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58:00
王家的问题是错过协调会 早点提出他还是有可能划出的(只是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58:00
王家两户中间卡一户 还造成其它平行空间都更 很明显有影响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2:59:00
王家的错出在太晚才在公开文件上说不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59:00
宪法143 本来就没在保障绝对土地权的 民法也是所有权社会化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3:00:00
王家划出不违法 只要他们早点讲都审会会要求再努力看看 但是那是建商的问题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3:01:00
反正此例一开后面保证没完没了 为了少数人利益侵害多数人权益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3:01:00
不是说依法行政吗?此例一开没完没了又怎么样? 事实上类似的案例本来就层出不穷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3:02:00
一千多件都更案 多的是被几户挡下的so what?照法律来就对了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3:02:00
王家就是因为和其它36户争店面楼层之类的 争不到才会当钉子户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3:03:00
很好啊 那又怎么样 他有权争 也有权当钉子户啊他只是错在太晚说不 争店面 当钉子户 都没错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3:03:00
以后我争不到想要的摆烂就对啦 挖不到就当个恶邻居你能奈我何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3:04:00
都更本来就是这样 不然你以为是怎样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3:05:00
争不到我要的 我就不同意 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3:06:00
你继续洗板吧 不奉陪了 还有这串别再回了不然板主快来封文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2-04-17 13:06:00
论点乱七八糟 最后才丢这么一句话XD
作者: limpidsky (妳快乐吗...)   2012-04-17 14:21:00
事实上宪法23也说除特定条件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讲得好
作者: limpidsky (妳快乐吗...)   2012-04-17 14:22:00
像宪法143就是尚方宝剑可以处分人民财产似的
作者: hcbd   2012-04-18 12:36:00
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是在办什么业务的阿
作者: DG1017 (生日快乐)   2012-04-21 0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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