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BIZA:我再问一次"判决哪里写 公用财产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权?" 04/17 11:30
→ IBIZA:是你掰出来的吗? 04/17 11:30
→ IBIZA:键盘大法官 最高行政法院都写了 你还要凹... 04/17 11:30
受不了了
怎么有人可以直跳针到这种地步
如果不懂什么公用财产用途限制
请去看国有财产法
第 32 条
公用财产应依预定计画及规定用途或事业目的使用;其事业用财产,仍适
用营业预算程序。
人家都说了公用财产只能依应依预定计画及规定用途或事业目的使用
不得提供他用
而你公用地役权显非该预定计画或事业目的
而你引的最高行政法院判决也说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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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系争土地既非作为学校办公、作业及宿舍使用,且将其出租予他人使用,
则就上诉人而言,其显与国有财产法第4条第3项规定之非公用财产性质相当,
自不得与上诉人管理中之其他公用财产同视。
又非公用财产既得供收益,与私有土地并无不同,则要无不得成立公用地役
关系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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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不得与上诉人管理中之其他公用财产同视。
就是说不受公用财产用途之限制
后段又接着说,非公用财产既得供收益,与私有土地并无不同,则要无不得成立公
用地役关系之理由。
就是说你非公用财产跟私有财产一样
依大法官释字400号解释得成立公用地役权
结果你在扯什么?
公用财产得设定公用地役权?
这个判决哪里说了这段话
承认自己看错内容并不可耻
问题是明明看错了还要要硬凹
拼命跳针
那可真是给脸不要脸了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嘘 IBIZA:删推文了耶.... 04/17 11:39
→ IBIZA:既然讲到要删推文 那我只能说你赢了XD 04/17 11:39
→ IBIZA:那块地本来就是供人通行 并无违反 规定用途 04/17 11:40
→ IBIZA:删推文了耶.... 04/17 11:40
同样的文字你跳针一百次不嫌累吗
→ apa9394:那就等版主永久水桶了 好烦喔 这一串 04/17 11:41
→ IBIZA:判决哪里写 公用财产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权? 04/17 11:42
→ IBIZA:国有财产法顶多是规定不能违反规定用途 04/17 11:42
→ apa9394:我检举了 聊天聊到生气不是好的 04/17 11:42
→ IBIZA:并没有说 公用财产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权 04/17 11:42
→ IBIZA:那块地本来就供人通行 并无违法规定用途 04/17 11:42
→ IBIZA:把国有财产不能违反规定用途 引伸到 公用财产不得成立公用 04/17 11:43
→ IBIZA:地役权 关系? 说你是键盘大法官果然没错 04/17 11:43
→ IBIZA:同样的文字你还不是贴一百次 问你哪边有写也不讲 04/17 11:43
→ IBIZA:就在那边贴文 没写就没写 贴一百次难道就会跑出来? 04/17 11:43
→ IBIZA:再说一次 不管是公用财产或非公用财产 都不排除成立公用地 04/17 11:44
→ IBIZA:役权 实际上能否成立则要看现实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