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我有说过
在卖屋文里贴经纪人字号
跟店名是OK的
只要不涉广告行为即可
之前的公告文里就有说明了
请参考 #1DkMugBR 公告
※ 引述《a386036 (骷髅怪)》之铭言:
: 最近听说地政查很凶
: 登广告没标经纪业与经纪人还有经纪字号都要罚
: 有朋友被开罚了
: 以下是法条
: 板上仲介人员登广告
: 留精纪夜名子,违反版规
: 可是不登违反法条
: 版主这样要怎么处理????
: http://www.license.com.tw/real-estate/law/index-3.htm
: 第十八条 经纪业应将其仲介或代销相关证照及许可文件连同经纪人
: 证书揭
: 示于营业处所明显之处;其为加盟经营者,应并标明之。
: 第二十二条 下列文件应由经纪业指派经纪人签章︰
: 1. 不动产出租、出售委托契约书。
: 2. 不动产承租、承购要约书。
: 3. 定金收据。
: 4. 不动产广告稿。
: 5. 不动产说明书。
: 6. 不动产租赁、买卖契约书。
: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于经营代销业务者不适用
: 之。第
: 一项第五款之不动产说明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由
: 中央主
: 管机关定之。
: 第二十九条 经纪业违反本条例者,依下列规定处罚之︰
: 1. 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七条
: 规定者,
: 经主管机关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
: 上十五
: 万元以下罚锾。
: 2.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 十一条第
: 一项、第二项或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
: 六万元
: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 3. 违反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或第八条第四项者,应
: 予停止营
: 业处分,其期间至补足营业保证金为止。但停止营业
: 期间达
: 一年者,应撤销其许可。
: 经纪业经依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处罚并限期改正而未改
: 正者,
: 应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