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版规卖屋 V.S. 不动产经纪条例

楼主: HAIWEI (维)   2012-03-23 01:40:37
我记得我有说过
在卖屋文里贴经纪人字号
跟店名是OK的
只要不涉广告行为即可
之前的公告文里就有说明了
请参考 #1DkMugBR 公告
※ 引述《a386036 (骷髅怪)》之铭言:
: 最近听说地政查很凶
: 登广告没标经纪业与经纪人还有经纪字号都要罚
: 有朋友被开罚了
: 以下是法条
: 板上仲介人员登广告
: 留精纪夜名子,违反版规
: 可是不登违反法条
: 版主这样要怎么处理????
: http://www.license.com.tw/real-estate/law/index-3.htm
: 第十八条 经纪业应将其仲介或代销相关证照及许可文件连同经纪人
: 证书揭
:      示于营业处所明显之处;其为加盟经营者,应并标明之。
: 第二十二条 下列文件应由经纪业指派经纪人签章︰
:       1. 不动产出租、出售委托契约书。
:       2. 不动产承租、承购要约书。
:       3. 定金收据。
:       4. 不动产广告稿。
:       5. 不动产说明书。
:       6. 不动产租赁、买卖契约书。
: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于经营代销业务者不适用
: 之。第
:       一项第五款之不动产说明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由
: 中央主
:       管机关定之。
: 第二十九条 经纪业违反本条例者,依下列规定处罚之︰
:       1. 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七条
: 规定者,
:        经主管机关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
: 上十五
:        万元以下罚锾。
:       2.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 十一条第
:        一项、第二项或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
: 六万元
: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       3. 违反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或第八条第四项者,应
: 予停止营
:        业处分,其期间至补足营业保证金为止。但停止营业
: 期间达
:        一年者,应撤销其许可。
:       经纪业经依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处罚并限期改正而未改
: 正者,
:       应连续处罚。
作者: CT200h (car板乡民,老说我省油)   2012-03-23 12:19:00
a3板友 是要你列入po售屋文必备证字号店名
作者: CT200h (car板乡民,老说我省油)   2012-03-23 12:20:00
你还是看不懂 他po出法条的用意
作者: CT200h (car板乡民,老说我省油)   2012-03-23 12:21:00
他是担心板友在你不健全的制度下 枉死被罚钱你也未善尽 保护板友 以及管理员的职责
作者: CT200h (car板乡民,老说我省油)   2012-03-23 12:22:00
裁罚准则 不是你认定广告文不广告决定的
作者: CT200h (car板乡民,老说我省油)   2012-03-23 12:23:00
现在 主管机关 抓很凶 你知道吗?!!!!!!!!!!!!!!!!!
作者: apa9394 (委员长老虎)   2012-03-23 13:15:00
这样也要嘘 好凶...
作者: childinheart (贤内助? 闲内助!)   2012-03-23 14:23:00
我都不知道 PTT的版主还有保护版友的义务 责任真重
作者: supa64 (淳朴商人)   2012-03-23 19:47:00
你可以不保护啊,发生法律责任问题归属你要怎么厘清
楼主: HAIWEI (维)   2012-03-23 23:19:00
当版主不会知道每条相关法条都修法 自己做这行的都不知道
楼主: HAIWEI (维)   2012-03-23 23:20:00
要放的话 发生问题要怪版主?!
作者: supa64 (淳朴商人)   2012-03-24 11:56:00
有趣的问题是因为这你要跟组群长商议,通常这部分也是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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