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ray88tw (Rayscataholic)
2020-04-16 01:28:39代PO
最近在做学校报告
在阅读郑诗颖的《美军眷村进驻天母影响居民生活空间之研究》一文
https://i.imgur.com/pnEppoZ.jpg
节录页32之部分内文
里面提到根据民国43年签属的"中美共同防御条约"规定美军得以建造美国专用的设施,费
用由美方承担
以此为依据美方选用阳明山山仔后与天母两处建造美军眷舍
但是我在爬资料后发现这细项是出自"关于在中华民国之美军地位协定"
而这项应该有别于"中美共同防御条约",是在民国54年签署的,这之中整整差了11年
本人不谙法律,这是因为其地位从属于中美共同防御条约所以才如此写道?
另外美国早以在民国40年便已经在决定驻地,民41年便完工第一批宿舍群
这时间点怎么都对不上,我脑子也转不太过来
所以美军择地建房这行为是用先上车后补票的概念,还是有其他法源依据存在?